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
2009年03月2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2-13 12:59:49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76号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
法定代表人卡尔洛•伊莫,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
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金萍,经理。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伦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立信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08年1月10日、4月1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国宝,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和世纪联华超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戈,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大和顶尖的高档豪华产品生产商之一,产品覆盖皮具、服装、高档文具等众多类别,在世界各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声誉。2006年10月,原告在中国获准注册“GG图形”商标,注册类别为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文具、纸张等。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世纪联华超市正在销售带有原告“GG图形”商标的笔记本,其封皮上大面积、大量地使用了与原告的“GG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原告购买了上述笔记本两本,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笔记本的标签所显示的信息,被告麦伦公司与立信公司为该笔记本的生产者。原告认为,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所生产的笔记本与原告“GG图形”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该两被告在其笔记本上使用原告“GG图形”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的销售行为均构成对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为一家大型的知名连锁超市,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放弃了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的部分请求;并将第3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包含在第2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之中。
三被告辩称:1、原告商标知名度低。原告“GG图形”商标在2006年注册,使用时间较短,且原告所举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极高知名度”。2、因被告麦伦公司仅负责被告立信公司相关产品在上海地区的销售,事先不知道笔记本封皮图案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故在本案中被告麦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3、被告立信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皮革原料,事先并不知道上面的图案是原告商标图案。产品原料有合法来源,被告立信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故意。4、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与被告立信公司存在长期购销合作关系,被告世纪联华超市虽销售了被告立信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权的笔记本,但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免除赔偿责任。5、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一家经营皮革、服装等商品的意大利企业。2006年10月21日,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在第16类商品类别上注册了“GG图形”商标,注册号为3941814,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纸、纸张(文具)、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有效期自200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此前,原告还于2002年9月将该“GG图形”商标在第14、25类商品类别上注册。截止目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在10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多种“GG图形”的系列商标,数量共计30个,其中最早注册的时间为1983年5月。
被告麦伦公司系一家于2003年8月在上海市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皮塑制品、皮革制品的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王家德。被告立信公司系一家于2004年11月在江苏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18.8889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纸质品的科技开发、办公、文化用品、文具、皮具的生产、销售等,投资人为王家德。
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系一家于2003年8月在上海市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其股东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立信公司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中约定:关于“适用范围”,“该协议仅限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及其关联企业的世纪联华大卖场(包括其下属门店),以下简称‘世纪联华’”。关于“商品”,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经世纪联华审定同意后,在世纪联华部分或全部门店销售,世纪联华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自主地选择供应商的商品进行销售;供应商的商品入场销售必须提供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表在内的各类有效证件。供应商承诺所提供的商品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各项知识产权。
根据原告的委托,上海崴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崴腾公司)于2007年8月9日向上海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上午,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崴腾公司的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