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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与被告周华兵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2月20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2-17 14:16:31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4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婵,董事长。
原告唐祐洪。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志祥、周冬喜,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洸,浙江光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唐祐洪为与被告周华兵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祥、周冬喜和被告周华兵的委托代理人林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唐公司、唐祐洪起诉称:“小太阳”图文组合商标1742219号和3486681号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8类。原告唐祐洪于2003年6月7日和2004年9月21日将“小太阳”商标许可原告大唐公司使用。原告大唐公司生产的“小太阳”牌花形页轮因质量过硬稳定,在全国各地销量好口碑好,因而也为不少人仿冒。最近,原告在组织新一轮的打假行动中,当地执法部门查获被告周华兵大量生产假冒的“小太阳”牌花形页轮及印有顺德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厂名的包装。被告大量生产标有“小太阳”牌花形页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印有“小太阳”商标的花形页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侵犯“小太阳”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失1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华兵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生产花形页轮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且还没有进行销售就已被查封,现在亦停止生产经营了,不存在获得利润的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的花形页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华兵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第1742219号和第34866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周华兵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万元,分两期履行:第一期于2008年11月3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万元,第二期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
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周华兵不能如期、完全履行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有权按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万元的标的申请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唐祐洪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虞 惠 珍
审 判 员 陈 立 伟
代理审判员 陈 荣 飞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 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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