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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2月20日来源:

何新才(系丹阳市导墅镇前庄米厂业主)诉张云芳(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杨杂货店业主)、金具玲(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金友粮油经营部业主)、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2-11 13:48:4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7号

原告何新才(系丹阳市导墅镇前庄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袁思泉,男。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女。
被告张云芳(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杨杂货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具玲(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全友粮油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巨尧,男。
委托代理人周尔全,男。
被告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桐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俊,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品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中秋,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新才诉被告张云芳、金具玲、丹阳市嘉贤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贤公司)、上海陆巷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巷市场管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5日、2008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思泉、李淑娟,被告张云芳委托代理人陈琳,被告金具玲委托代理人周尔全,被告嘉贤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宏俊及被告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金具玲代理人金巨尧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新才诉称:原告开办的丹阳市导墅前庄米厂生产、销售的“丹绿”大米一直以良好的产品质量、较高的商业信誉在同行业中业绩卓越。“丹绿”大米诞生于1994年,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仅上海就有50个分销商,分销商遍布上海嘉定、闵行、松江、宝山等各区。较好的产品质量和大量的广告宣传使“丹绿”这一商标成为同行业中的知名商标,“丹绿”品牌及其独特的包装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1995年原告经营的“丹绿”大米进入上海市场,深受上海消费者的欢迎,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近期,原告“丹绿”大米的销售量急剧下降,销售量不足以往的40%。经过调查,被告张云芳正在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内大量销售和原告商品商标、包装、装潢非常近似的大米。被告张云芳在被告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内销售的假冒“丹绿” 大米是从被告金具玲处批发过来的,而被告嘉贤公司是假冒“丹绿”大米的生产商。原告所生产的大米是“丹绿”牌,并且“丹绿”是原告经过注册的商标,原告商品包装也取得了外观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商品包装袋的包装、装潢有其独特性,主体色调以绿色为主,显著特征部分是商品商标标识部分“丹绿”,其“丹绿”标识整体是一个圆形,圆形中间部分是商标“丹绿”,圆形下半部分是绿色水波纹似线条。被告张云芳和被告金具玲所销售的被告嘉贤公司生产的假冒大米也是“丹绿”牌,商标图样和原告的基本一致。被告嘉贤公司包装袋的主要色调、整体排版从视觉上和原告使用的商品包装、装潢基本无差别,且商标名称“丹绿”和原告也一样。被告嘉贤公司和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与整体印象足以使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被告张云芳、被告金具玲、被告嘉贤公司就是凭借原告商品的知名度,依靠和原告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强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四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云芳、金具玲、嘉贤公司停止销售假冒“丹绿”大米的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嘉贤公司停止生产假冒“丹绿”大米的商标侵权行为;3、被告张云芳、金具玲、嘉贤公司、陆巷市场管理公司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费人民币15万元;4、四被告承担打假、侵权调查费用人民币1万元。
被告张云芳辩称:1、其早已停止销售“丹绿”大米。从原告提供的产品看,无论是真货还是假货上面都无注册商标标记。2、原告商标不能成为知名商标。原告在上海有多处销售网点,但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处销售点损失是由被告销售造成的。3、被告张云芳和被告金具玲相距二、三公里,原告打假时为何要到被告张云芳小卖部里购买大米,却不直接到被告金具玲处购买?这种大米很有可能是由原告自己生产的,因市场上并没有这种大米出售。
被告金具玲辩称:其未批发销售被控侵权的大米,没有给原告构成任何商标侵权。
被告嘉贤公司辩称:1、其在生产中没有使用过原告指控的系争包装,在销售过程中也没有向被告金具玲销售过本案原告系争包装的大米。2、原告在诉状中使用了很大篇幅讲到自己产品所谓的销量业绩,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巷市场管理公司辩称:其非“丹绿”大米的销售商及生产商,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系丹阳市导墅前庄米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998年10月7日,丹阳市丹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丹绿”(艺术体)商标,注册证号为:1213222号,核定使用范围:谷类制品等,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10月6日。2007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2007年4月2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包装袋(大米)”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外观设计图案主要内容包括圆形图案中间“丹阳”及水波纹线条标记,及丹阳香米字样等。同年4月23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圆形图案中间“丹绿”字样及水波纹线条商标,申请号为6015039。
原告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大米包装袋设计(1)”的作品登记,作品主要内容包括圆形图案中间“丹绿”字样及水波纹线条标记,及丹阳香米字样等。2007年11月9日原告获颁作品登记证书。
2004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丹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丹阳市导墅前庄米厂产(商)质量信得过单位荣誉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12月。
2007年,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魅力江苏》栏目授予丹阳市导墅前庄米厂──“丹绿”牌放心大米“优秀上榜品牌”。
被告张云芳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杨杂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05年8月10日,张云芳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明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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