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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COLGATE-PALMOLIVE COMPANY与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2月20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2-03 15:52:0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429号

原告:COLGATE-PALMOLIVE COMPANY(高露洁-棕榄公司),住所地:300 PARK AVENUE,NEW YORK,NEW YORK,10022,U.S.A(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ANITA K.YEUNG,该公司商标与版权助理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奥丽赛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夏姚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COLGATE-PALMOLIVE COMPANY(高露洁-棕榄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6月7日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证实该批货物系使用“COLGATE”商标的牙膏,共计100箱约14400支。后经原告申请海关调查,已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对上述侵权货物进行了扣留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COLGATE”商标为原告所拥有,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依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申报出口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停止侵权;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包括原告因扣留和处理侵权货物而支付的仓储、处置等费用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COLGATE-PALMOLIVE COMPANY(高露洁-棕榄公司)第1188128号及3803826号“COLGATE”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OLGATE-PALMOLIVE COMPANY(高露洁-棕榄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该款直接汇付至——单位: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开户行:宁波银行西门支行,账号:82210120111007009。
三、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财产保全费2 020元,合计人民币4 920元,由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应缴诉讼费于2008年10月24日前一并汇付上述账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对被告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措施。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代理审判员 陈 广 秀
代理审判员 顾 宏 斐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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