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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卫市祥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
2009年02月20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2-01 08:29:41
宁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卫知初字第1号

原告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棉织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卫市祥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大街蔡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尹青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公司)诉被告中卫市祥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8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信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军,被告祥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信得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兽药、兽医用制剂为主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内首家),国家定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重点扶持的拟上市公司。"信得"商标于1997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信得"产品畅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即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省份;远销巴西、西班牙、德国、新西兰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出具证明,"信得"产品2006年度中国动物保健品行业排名中,在兽药制剂方面排名居全国首列。原告注重实施品牌战略,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坚持以各种方式展开对"信得"产品、"信得"商标的宣传。"信得"商标连续两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及"信得"产品还荣获"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级绿色食品"认定、"山东省畜牧行业(兽药)十大知名品牌"、"山东省畜牧行业消费者信得过品牌"等一系列国家级、省市级荣誉称号。"信得"商标现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调查发现,自2007年春,被告一直生产、销售带有"信得"标识的鸡饲料,该鸡饲料包装袋上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一样。原告的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驰名,而被告生产、销售的不相类似商品上直接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被告的侵权行为,淡化了原告知名商品的显著性,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请求:依法认定原告注册的"信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驰名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标有"信得"标识鸡饲料与原告的产品属于不同类商品,且被告不认为自己标有"信得"标识的鸡饲料上"信得"二字为商标;原告的"信得"商标在中卫没有任何知名度,不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只是将以前生产剩余的鸡饲料做成小包装赠送客户,销售仅有一小部分,目的是维系与以前的鸡饲料客户的关系和将剩余产品变现,被告没有对原告商标侵权的故意,被告在鸡饲料包装袋标有"信得"二字,目的是告知被告以前客户,自己的产品是质量信得过。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不同意赔偿。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2.山东省及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1份;
3.兽药GMP合格证书1份;
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1份;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份;
6.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各1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各1份;
8.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批文、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文各1份;
9.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1份。
证据1-9,拟证明:原告单位诉讼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范围;原告对生产产品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经营能力,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原告自1999年成立至今对"信得"牌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并得到省级工商部门的认可。
10.2004年6月、2007年8月两次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各1份;
11.2007年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给原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份;
12.2004年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给原告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1份;
13.2006年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颁发给原告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1份;
1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给原告单位的绿色食品认定证书1份;
15.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予原告新产品证书;
16.2006年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颁发给原告"全国饲料添加剂科技创新优秀企业"证书1份;
17.中国畜牧兽医局颁发给"信得"公司总经理李朝阳"2006年度全国畜牧富民功勋人物"的获奖证书1份;
18.2002年"信得"牌产品被推荐为山东省畜牧行业(兽药)十大知名品牌证书1份;
19.2003年山东畜牧业信息中心、山东省畜牧业协会颁发给"信得"公司2002—2003年山东省畜牧行业消费者信得过品牌证书1份
20.2004年,山东省畜牧业协会颁发给"信得"公司2003—2004年山东省畜牧行业综合实力五十强企业荣誉称号证书1份;
21.2003年,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营科技促进会颁发给"信得"公司"山东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证书1份;
22.2002年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给"信得"公司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1份;
23.2006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给"信得"公司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证书1份;
24.2006年青岛崂山区高科园创业体系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青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给"信得"公司2005年科技创新奖证书1份。
25.2002年"信得"公司被肉鸡出口基地千家养殖户评为信得过产品证书1份。
26.2005年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信得"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证书1份。
证据10-26,拟证明:原告"信得"商品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研发能力,并能够为所服务的相关行业提供较高的技术支持,被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扶持;原告"信得"商品在相关公众取得良好的商誉。
27.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牌产品2006年度中国动物保健品行业排名中,在兽药制剂方面排名居全国首列。
28.诸城市地方税务局证明1份,拟证明"信得"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依法经营,从未受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罚。
29.潍坊市兽药监察所证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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