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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永安市榕树岛内价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
2009年02月20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2-11 15:06:01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三民初字第26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
委托代理人温长煌、甘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榕树岛内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潘岁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松、张先火,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永安市榕树岛内价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内价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陈翔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迟建文、孙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丽容担任记录。原告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琳、被告岛内价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杨光松、张先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其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以生产和销售鞋、衣服以及各种体育用品为主的股份公司,经营的“PUMA”系列品牌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为世界十大运动品牌之一。自1978年起,“ ”、“ ”“ ”及“ ”商标先后在中国注册。经成功的品牌运营,在中国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记录。经查,岛内价超市从事了销售假、仿冒波马公司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原告的“ ”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构成近似,相关消费者极易将鞋上的图案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相混淆,并进一步误认为该款鞋是波马公司的产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波马公司的“ ”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 ”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波马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因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远低于“ ”商标的商品的价格,严重损害了“ ”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在报纸上登文澄清事实,以清除影响。为此,请求:1、判令岛内价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犯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侵犯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岛内价超市在《福建日报》上登文赔礼道歉,并在前述报纸上登文澄清事实,以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12.5㎝;3、判令岛内价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岛内价超市赔偿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900元;6、判令岛内价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波马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4组的证据材料:1、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2、(2008)穗证内经字第35541号公证书;3、(2008)穗证内经字第35541公证书所述封存实物(图片第5页所指绿色运动服);4、公证费票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岛内价超市对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波马公司提交的4组证据材料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岛内价超市答辩称:其并非故意销售假、仿冒波马公司商标的产品,其不知道所销售商品侵犯了波马公司的商标权。其在2008年3月12日向福州“无极限”进PM单衣11件、PM裤子11件、PM套装4套,均是通过正常渠道进货,共销售21件/套,获利547元,波马公司却要求赔偿10万元,于法无据。岛内价超市在知道侵犯商标权后,已将剩余的5件/套退回供应商。
被告岛内价超市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4组的证据材料:1、其公司营业执照;2、福州“无极限”商店的发货单;3、永安PUMA专卖店销售清单及发票;4、岛内价超市销售PM服装汇总及流水单。
经庭审质证,波马公司对其中的第1组、第2组、第3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第4组证据材料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岛内价超市提供的第4组证据销售服装汇总及流水单系岛内价自行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经审理查明,波马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 ”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76559。有效期限自1998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各类做准备动作时穿的运动服;运动衣;运动裤;T恤衫;马球衬衫;运动衫;游泳衣裤;游泳衣;百慕大短裤;圆领长袖运动衫;长运动裤;卫生衫;运动袜;运动派克大衣;登山服和登山裤;运动套衫;运动短外套;飞行服;训练服;训练套衫;散步服;旅行服;风雪衣;风雨衣;全天候服;运动牛仔裤;便鞋;短统袜;长统袜;运动鞋。2008年3月27日,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前往岛内价超市购买涉嫌侵犯“PUMA”、“PUMA及豹图形”、“豹图形”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08年4月6日,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蒋丽芳来到岛内价超市购买了鞋3双、衣服6件、拖鞋1双,价款488元。当场取得了盖有岛内价超市发票专用章的发票1张及其他票据2张。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购物过程,并将所购的物品予以拍照、封存。2008年5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了(2008)穗证内经字第35541号公证书。经公证购得的运动服上印有豹形图案,庭审中,波马公司将该运动服作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实物证据提交,被告岛内价超市确认有销售该鞋。原告波马公司认为岛内价超市销售带有豹图形的运动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波马公司系在德国注册的股份联合公司。岛内价超市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持有中国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1、岛内价超市销售带有豹图形的运动服是否侵犯了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2、波马公司要求岛内价超市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要求赔偿10万元、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用900元是否成立。对此,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情况,作如下综合分析与认定:
一、关于岛内价超市销售带有豹图形的运动服是否侵犯了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原告波马公司主张,本案讼争的运动服上使用的图案与其在中国注册的“ ”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涉讼运动服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岛内价超市在其工商注册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公证封存的运动服左胸上有“ ”图形,同时在运动服的领口内侧有“ ”和“ ”图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岛内价超市销售本案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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