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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年01月16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0-27 10:19:0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5943号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107栋01、02、03铺位。

法定代表人金满熙(KIM MAN HE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4号建外SOHO北办公楼A座102层010室。

法定代表人江祖富,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麦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5号楼20号。

法定代表人骆延宾,董事长。

被告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建华假日花园SH-1102室。

法定代表人景玉来,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拿米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拿米公司)诉被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巴拿米公司)、北京金麦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麦洲公司)、北京玉雨坊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雨坊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巴拿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冬云、郭东科,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祖富,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巴拿米公司诉称:原告是韩国伊恩匹食品株式会社(E&P Food Corporation)在中国大陆的连锁经营总部,主要生产、加工经营各式糕点、面包食品。原告在产品包装、店面装饰装潢以及服务方面都具有较为独特的风格。金满熙(KIM MAN HEE)先生是韩国伊恩匹食品株式会社社长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享有并授权原告使用第1754992号“巴拿米PANAMI”商标,同时授权原告就侵犯上述权益的行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擅自在其开设的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中使用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巴拿米PANAMI”服务商标,第一被告还在自身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二被告金麦洲公司、第三被告玉雨坊公司开办“巴拿米”蛋糕连锁店,第二、第三被告同样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第一被告在其网页上大肆宣传和使用原告的“巴拿米PANAMI”商标,招募加盟商,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设计、服务辅助设施上使用“巴拿米”、“PANAMI”及类似字样;第一被告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巴拿米”、“PANAMI”及类似字样;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第二、第三被告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公证费及其他费用4000元、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开说明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金麦洲公司、玉雨坊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祖富是“巴拿米(PANAMI)”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第一被告使用该商标,第二、第三被告均取得了第一被告的授权。三被告使用巴拿米商标是表明以巴拿米为品牌的蛋糕,属于商品分类第30类上的使用,制作、销售蛋糕的行为不是提供服务的行为,三被告没有在原告商标注册的第43类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三被告在店铺招牌及辅助设施上使用“巴拿米”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得到了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巴拿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满熙(KIM MAN HEE)于2000年12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巴拿米PANAMI”商标,于2002年4月21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寄宿预订”。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54992号。2006年12月25日,金满熙(KIM MAN HEE)签署授权书,授权原告深圳巴拿米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巴拿米食品连锁店加盟业务,授权该公司使用并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第1754992号“巴拿米PANAMI”注册商标、店面招牌外观设计专利和“P+depuis+1921”双线椭圆图形作品。2006年12月10日,金满熙(KIM MAN HEE)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深圳巴拿米公司办理在中国注册的第1754992号商标争议及侵权事宜。

案外人承海珠于2005年3月7日取得“P+depuis+1921”双线椭圆图形及“PANAMI巴拿米”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糕点、月饼、谷类制品、元宵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84189号。承海珠于2005年8月14日取得“P+depuis+1921”双线椭圆图形及“PANAMI巴拿米”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市场研究、广告设计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84188号。2006年9月28日,承海珠将上述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祖富。2006年12月5日,江祖富与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江祖富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北京巴拿米公司使用上述两项注册商标,北京巴拿米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2006年11月9日,北京巴拿米公司与吴丽伟签订《加盟合同》,吴丽伟取得在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5号楼20号使用“PANAMIE/巴拿米”商标的权利;2007年8月28日,经北京巴拿米公司许可,该项权利转让给王春艳;加盟费为10万元。2007年1月12日,被告金麦洲公司成立,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5号楼20号。

2007年2月5日,北京巴拿米公司与景玉来签订《加盟合同》,景玉来取得在北京市使用“PANAMIE/巴拿米”商标的权利,加盟费10万元。景玉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玉雨坊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成立。

被告北京巴拿米公司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建外SOHO—A座0101号糕点店的经营者。该店店面招牌上使用了“PANA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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