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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兰春天一审获胜仍上诉
2009年01月1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9
作者:谢环东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获悉,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米兰春天)状告郑州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米兰春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目前宣判。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郑州米兰春天停止在其门面装饰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米兰春天”文字.并赔偿北京米兰春天1.5万元。但北京米兰春天不满一审结果,仍将上诉。
    据悉,北京米兰春天于2001年7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603997号“米兰春天”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摄影、录像带录制、礼服出租等。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发现郑州米兰春天使用“米兰春天”作为门面装饰,并在宣传页、名片、车体广告上使用“米兰春天婚纱摄影”、“米兰婚纱摄影”、“米兰国际婚纱摄影”等作为其广告宣传的主体内容。北京米兰春天遂以侵犯“米兰春天”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郑州米兰春天告上法庭。
    北京米兰春天诉称,“米兰春天”商标已成为在北京市具有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的商标。郑州米兰春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公司印刷的宣传页、名片以及经营场所外多次、大量地突出使用“米兰春天”注册商标。有意使消费者对原、被告关系产生误解和混淆,使原告受到了重大经济损失。北京米兰春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米兰春天立即停止对“米兰春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米兰春天”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郑州米兰春天辩称,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郑州市_丁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其依法享有“郑州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名称权;并称公司并没有突出使用“米兰春天”字样,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北京米兰春天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米兰春天对“米兰春天”的突出使用,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第1603997号“米兰春天”商标的侵权。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米兰春天”的请求,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的相关证据显示,北京米兰春天的商标宣传及业务开展主要在北京地区,尚未证明“米兰春天”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郑州米兰春天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注册的,被告享有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权利,对北京米兰春天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米兰春天”文字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对此,北京米兰春天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因法院对其要求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米兰春天”字号的请求未予支持,北京米兰春天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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