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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蔡锦东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23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8-27 14:53:40
黑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庆商初字第15号

原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董事长。
被告蔡锦东。
原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控股公司)与被告蔡锦东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端、孙庆利,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靖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云顶控股公司对“云顶”商标享有专用权,该商标经过云顶控股公司长期使用已处于事实驰名的状态。“云顶”商标由云顶控股公司于2002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被核准注册,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商品为12类的汽车配件产品,后又补充注册了第6类螺栓、螺母等商品,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102924号、3808735号。尽管云顶控股公司2002年申请注册商标,但公司使用“云顶”商标却已有20多年时间。云顶控股公司成立于1985年,原名“瑞安市汽车标准件制造公司” 建在风景秀丽、人杰地灵、商贾云集、具有“中国汽摩配之都”、“温州经济模式发祥地”之称的浙江温州,专业生产汽车配件、标准件、零部件等产品。
公司成立时,厂房所在的瑞安市塘下镇有一座明代建造的寺院,名叫“云顶寺”,是当地较为悠久和知名的建筑。于是在公司考虑产品品牌时,感觉用“云顶”比较合适,既可以用“云顶寺”的人文历史内涵充实自己产品的文化底蕴,又可托佛教庇佑,可谓一举两得,于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便确定“云顶”为产品商标,并开始在销售合同、产品包装以及企业内部交易资料、文件中使用。后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云顶控股公司发生了几次重大变革,2003年为适应品牌运营的需要,公司决定统一商标与字号,将原有企业进行了变更,变为瑞安市云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后又去掉区域限制,变为云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并最终于200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晋升为无区域型的全国性企业集团。为此,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特别为云顶控股公司题写了厂名,以资鼓励。
悉数云顶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和“云顶”商标的使用过程,完全可以断定“云顶”商标正处于驰名的事实状态。1、在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方面,李瑞环同志亲自题写厂名,是对云顶控股公司以往成绩的充分肯定。吉林省、浙江省等省份领导同志多次视察云顶控股公司,则促成了集团2002年在长春市成立了第一家子公司——长春云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随后,云顶控股公司不断超速发展,先后成立了公主岭市云顶汽车铸件有限公司、瑞安市云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云顶仪表机械有限公司等六家子公司,子公司统一以“云顶”为字号,统一使用“云顶”商标,从而让云顶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迅速遍及全国各省市,让“云顶”品牌迅速名贯全国,并获得国家权威部门以及合作伙伴的一致认可与好评。多年来,云顶控股公司及云顶商标先后荣获“质量诚信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AAA质量诚信会员单位”、“ 2005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 2004年中国机械500强”、“ 温州名牌产品”、“ 瑞安市名牌商标”、“ 2003年度AAA级纳税信誉单位”、“ 中国汽摩配之都功勋企业”、“ 浙江省三优企业”、“ 1999-2000年度中国建设银行信用AAA级证书”等诸多殊荣。集团董事长林德开先生更被聘为温州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温州乃至全国的汽配企业服务。云顶控股公司20年来,与包括全国各顶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众多汽车企业建立起了稳固的合作关系,中国一汽集团、广西玉柴机器、天津夏利汽车、南京依维柯汽车、中国重汽集团、陕西重汽集团、潍柴公司、重庆卡福汽车公司、东风汽车、吉利汽车等等均是云顶控股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并对“云顶”牌汽车配件产品给予高度评价和认可,先后多次向云顶控股公司颁发“优秀分供方”、“优秀供应商”、“优秀供应方”等荣誉证书,以表示满意和赞誉。知名度的提高理所当然也伴随着社会责任的提升,为此云顶控股公司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活动以及公益型经济论坛活动,相继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2、在最早使用和持续宣传方面,云顶控股公司最早使用“云顶”商标是在1985年,距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只是在当时的温州,人们往往过分注重生产,而忽视品牌建设,商标用是用,但没有意识进行注册。不过,无论是汽车配件产品的包装箱上,还是销售合同上,“云顶”商标始终清晰的标示着。对此,云顶控股公司所提交的1996年至2000年的部分销售合同及与之对应的销售发票可以佐证。在广告宣传方面需要说明一下,汽车配件产品是一种生产资料,直接面向汽车制造企业、内燃机制造企业等成车组装单位销售,而不面向大众消费市场,更不像生活用品一样需要在大众媒体上大肆宣传才可便于出售,而只要与国内外制造企业联络、沟通就好,所以不需要如衬衫、皮鞋等商品一样大肆刊登广告进行宣传。但即便如此,为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张显云顶品牌的文化内涵,云顶控股公司近三年还是花费了500多万元的广告费,在浙江、湖南等部分路段悬挂大型户外广告,以提升云顶商标的社会认知度和美誉度。与此同时,《中国汽车热线》、《中国重型汽车信息网》、《中国紧固件网》、《商榜推广网》、《浙商网》、《文成新闻网》、《温州商报》网络版、《温州都市报》等诸多平面及网络媒体,近几年也刊登了大量大篇幅报道,宣传介绍云顶控股公司及云顶品牌,一定程度上也让本不需要广告宣传的汽车配件企业因为 “生产了温州第一辆汽车”在网络上流行。3、在销售方面,云顶控股公司产品品种齐全、质量可靠,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各省市,与国内所有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基本均有合作关系,集团500多个品种的产品源源不断地销往各地。值得一提的是,云顶控股公司分散各地的子公司,由于统一使用“云顶”商号和商标,更使得“云顶”商标的知名度更加提高,引得江西、安徽、宁夏等地经销商纷纷向云顶控股公司伸出合作之手,希望云顶在中西部地区合作建厂。各子公司之中,长春云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可谓佼佼者,该公司主要为一汽集团提供配件,2002年以来与一汽签订了上百份销售合同,加工生产的云顶牌配件已随着一汽集团各款汽车驰骋在全国各地、大江南北,甚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据瑞安市统计局统计,云顶集团2004年总产值达13252万元,销售产值12058万元,销售收入12058万元;2005年总产值12543万元,销售产值12015万元,销售收入12015万元;2006年总产值25421万元,销售产值23661万元,销售收入22586万元,2007年8月至今年累计总产值13751万元,销售产值12775万元,销售收入11199万元;近三年利税2315万元。如此骄人的业绩,在汽配行业实属难得。4、在商标管理与保护方面,云顶控股公司非常注重商标的统一保护与管理,除12类和6类两个正在使用的商标之外,还把“云顶”商标在第8、17、20、21、24、25、26、37、40等多个商品类别进行了防御性注册(现正在申请过程中),以确保商标的纯洁度。 云顶控股公司制定有完善的《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以规范集团内部及各子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除各子公司之间签订有详尽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外,企业内部的商标使用极为规范,包括员工胸卡、办公室标牌、门牌、公司车辆、企业宣传海报、公司制度表、车间工作计划表、手提袋、待客纸杯等所有展现公司形象的每一个细节之处,均清晰的标注有“云顶+图形”商标。此外,为维护商标的纯洁度和显著特征,云顶控股公司聘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协助进行商标监测与维权工作,对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市场经营行为,以及恶意抢注“云顶”商标、“云顶”域名和通用网址的行为,进行时时监测,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云顶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在当前商标、域名抢注成风的社会大环境下,“云顶”商标以其独创性、显著性和深厚的文化内涵,逐渐被一些别有用心之徒所觊觎或直接在商品、服务上假冒,为此云顶控股公司每年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以维权,分别以诉讼、行政异议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予以打击,这些行动也得到了各地主管部门的支持,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总而言之,“云顶”商标作为云顶控股公司使用多年的品牌,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相关有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无论从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注册时间、相关公众中的宣传力度,还是使用产品的销售额、利税额度、受保护和维权情况等方面,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正处于驰名的事实状态,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侵犯了云顶控股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007年底,原告位于东北地区在子公司在经营中偶然发现,被告蔡锦东在其大庆市的经销部中销售“云顶”牌维修工具,后经了解发现,这些工具均系大庆三利五金工具加工厂生产,被告所在销售部从事销售,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其间,原告多次询问大庆三利五金工具加工厂具体厂址和联系办法,被告均不予理睬,并拒绝停止销售“云顶”扳手等工具。需要说明,被告所售五金工具上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一致,都以 “云顶”二字为主要识别要素,明显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被告标注云顶牌的商品主要是一些汽修工具,以扳手为主,尽管与原告商标核定商品不同分在第12类,但扳手等工具是汽车修理的必备工具,与汽车配件产品必须同时配合使用才可以完成车辆的整装和维修,因此两种商品之间关联极为密切,同时使用“云顶”商标很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客观上已让消费者造成误导。
综上,考虑到云顶商标业已享有的巨大知名度和驰名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这种为商业目的复制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误导,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制止。现诉至法院,请求:一、认定第3102924号“云顶+拼音+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基本相符,但有几点要说明:一、销售云顶牌产品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当时并不了解云顶是很有名且是专有的商标,只因扳手质量比其他产品好才进行销售的,进价30多元,销售价以40多元卖出。事情发生后双方也曾多次以电话、信函方式进行交涉,但未达与一致意见;二、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我方认为原告提出的数额过高;三、至于云顶是否是驰名商标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与答辩,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为:一、被告销售包装带有“云顶”字样的扳手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3102924号“云顶+拼音+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二、如果侵权事实成立,是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及损失的数额;三、原告享有3102924号“云顶+拼音+图形”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关于第一项争议的事实,原告举证如下:1、照片一张;2、购买云顶牌扳手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了侵权。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销售包装带有“云顶”字样的扳手为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项争议的事实,原告举示购买扳手的收据,证实损失共计5万元,其中包括诉讼代理费2万元,其余3万元为推断对方的盈利数额。被告质称,票据是经销部开具的,但实际卖出七组,最后三组中的一组被原告购买,利润并不向原告推断的那样。本院认为,从原告所举示的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已进行了销售,但具体盈利数额的多少仅凭推断尚不具有客观性,同时原告主张代理费用损失亦未举出相应委托合同及收费票据,故本院对原告诉讼主张实际损失5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第三项争议的事实,原告举示如下证据:
(一)、相关公众对“云顶+拼音+图形”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有:
1、李瑞环同志为云顶控股公司题写的厂名;
2、云顶控股集团发展历程及相应的企业变更证明;
3、云顶控股公司的宣传光盘;
4、云顶控股集团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5、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集团母公司的章程;
6、云顶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7、各级领导视察云顶控股公司的相关照片和报道;
8、质量诚信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证书;
9、AAA质量诚信会员单位证书;
10、2005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证书;
11、2004年中国机械500强荣誉证书;
12、温州名牌产品证书;
13、瑞安市名牌商标证书;
14、2003年度AAA级纳税信誉单位证书;
15、中国汽摩配之都功勋企业证书;
16、浙江省三优企业证书;
17、1999-2000年度建设银行信用AAA级证书;
18、云顶控股公司董事长林德开先生任温州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的铜牌;
19、云顶控股公司获得的其他荣誉证书和铜牌;
20、陕西重型汽车颁发的优秀分供方等证书;
21、亚新科公司颁发的优秀供应商证书;
22、重庆卡福汽车颁发的优秀供应商等证书;
23、万方汽车公司颁发的优秀供应方证书;
24、云顶控股公司参与公益活动获得的荣誉证书;
25、集团领导参与重要活动的证据;
(二)、“云顶+拼音+图形”商标最早注册且持续使用的证据
1、云顶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2、第3102924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
3、第3808735号商标注册证;
4、97年-99年“云顶”汽车配件部分销售合同;
5、97至99年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每年随机抽取一本);
(三)、“云顶+拼音+图形”汽车配件各种宣传和媒体报道的证据
1、近年宣传云顶牌产品的广告协议及相应发票(近三年广告费达500万元);
2、部分平面媒体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3、《浙商网》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4、《文成新闻网》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5、《中国汽车热线》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6、《温州新闻网》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7、《中国重型汽车信息网》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8、《中国紧固件网》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9、《商榜推广网》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10、《温州都市网》网络版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11、《温州商报》网络版对云顶品牌的报道;
12、云顶控股公司公开发行的报纸和宣传册。
(四)、“云顶”系列产品近三年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和利税
1、云顶控股公司2004年财务报表;
2、云顶控股公司2005年财务报表;
3、云顶控股公司2006年财务报表;
4、云顶控股公司2007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5、云顶控股公司2004年至2006年的财务审计说明;
6、2004年至2006年的完税证明;
(五)、云顶控股公司重视商标管理与保护的证据
1、云顶控股公司注册的系列“云顶+图形”商标;
2、云顶控股公司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
3、集团内部统一使用“云顶”商标的证据;
4、云顶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即维权措施;
(六)、“云顶”汽配产品2000年至2007年的部分销售证据
1、授权子公司使用商标的许可合同;
2、汽车配件使用“云顶”商标的具体情况;
3、云顶控股公司部分客户清单;
4、“云顶”汽配产品2000-2002年度部分销售合同;
5、“云顶”汽配产品2000年的部分销售发票(随机抽取)
6、“云顶”汽配产品2003-2004年度部分销售合同;
7、“云顶”汽配产品2005-2006年度部分销售合同;
8、2007年正在履行的部分汽配产品销售合同;
9、云顶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一汽集团签订的部分协议;
10、云顶2001至2007年的部分销售发票(每年随机抽取)。
(七)、其他证明“云顶+图形”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1、云顶控股公司取得的部分质量体系证书;
2、“云顶”牌产品部分质量检测报告。
被告质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和我方销售工具行为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云顶控股公司成立于1985年,原名“瑞安市汽车标准件制造公司”,2005年12月15日更名为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晋升为无区域型的全国性企业集团。该公司地处具有“中国汽摩配之都”、“温州经济模式发祥地”之称的浙江温州。落户于交通便利的瑞安汽摩配产业基地,公司主要从事中重型汽车制造及销售,以及冲压件、紧固件、蜗杆传动式软管夹箍和U型螺栓四大类1000多个品种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拥有固定的配套客户,如中国一汽集团、广西玉柴机器、天津夏利汽车、南京依维柯汽车、中国重汽集团、陕西重汽集团、潍柴公司、重庆卡福汽车公司、东风汽车、吉利汽车等多家知名企业配套产品达500多种。云顶集团总注册资本金1.545亿元,资产总额6.53亿元。云顶集团以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下辖长春云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云顶汽车铸件有限公司、瑞安市云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云顶仪表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四平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温州云顶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六家子公司。
公司成立之初,厂房所在的瑞安市塘下镇有一座明代建造的寺院,名叫“云顶寺”,是当地较为悠久和知名的建筑。该公司在确定产品品牌时,考虑到可以借用“云顶寺”的人文历史内涵充实自己产品的文化底蕴,于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便确定“云顶”为该公司的产品商标,并开始在销售合同、产品包装以及企业内部交易资料、文件中使用。
2002年3月云顶控股公司申请注册“云顶+拼音+图形”商标,于2003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102924号,注册有效期200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3日,注册人为瑞安市汽车标准件制造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变更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离合器、发动机、动力装置、防盗设备、变速箱、减速齿轮、传动马达、轮毂。之后云顶控股公司又补充注册了第6类螺栓、螺母等商品。
云顶控股公司为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彰显云顶品牌的文化内涵,近三年花费了500多万元的广告费,在浙江、湖南等部分路段悬挂大型户外广告。与此同时,还在《中国汽车热线》、《中国重型汽车信息网》、《中国紧固件网》、《商榜推广网》、《浙商网》、《文成新闻网》、《温州商报》网络版、《温州都市报》等诸多平面媒体进行宣传。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云顶控股公司及云顶商标先后荣获“质量诚信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AAA质量诚信会员单位”、“ 2005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 2004年中国机械500强”、“ 温州名牌产品”、“ 瑞安市名牌商标”、“ 2003年度AAA级纳税信誉单位”、“ 中国汽摩配之都功勋企业”、“ 浙江省三优企业”、“ 1999-2000年度中国建设银行信用AAA级证书”等诸多殊荣。集团董事长林德开更被聘为温州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温州乃至全国的汽配企业服务。
据瑞安市统计局统计,云顶集团2004年总产值达13252万元,销售产值12058万元,销售收入12058万元;2005年总产值12543万元,销售产值12015万元,销售收入12015万元;2006年总产值25421万元,销售产值23661万元,销售收入22586万元,2007年8月至今年累计总产值13751万元,销售产值12775万元,销售收入11199万元;近三年利税2315万元。
据杭州慧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长春等地进行市场调查,经销商对“云项”牌产品质量状况的满意成度达90%,市场占有率达68%。
本院认为,原告所享有的“云顶+拼音+图形”商标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且该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因此,原告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包装销售扳手商品上标注了“云顶”商标,根据国家商标局通用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扳手”属于第8类的0807群组,原告“云顶+拼音+图形”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为第12类。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经销的商品直接复制了原告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云顶”作为其商标,因此,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密切相关,本案中亦有必要审查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原告亦提出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本案中原告生产销售的云顶牌汽车配件已有十多年时间,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又先后通过IS09002、QS9000、VDA6.1、IS09001、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荣获“质量诚信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AAA质量诚信会员单位”、“ 2005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 2004年中国机械500强”、“ 温州名牌产品”、“ 瑞安市名牌商标”、“ 2003年度AAA级纳税信誉单位”、“ 中国汽摩配之都功勋企业”、“ 浙江省三优企业”、“ 1999-2000年度中国建设银行信用AAA级证书”等诸多殊荣,可见其产品质量获得了肯定。近三年来其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不断提升。原告就其产品在全国所建立了多家合作伙伴、营销网络及市场调查,充分说明了原告的产品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原告虽然2003年注册“云顶+拼音+图形”商标,但该企业自1985年开始就使用此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已达10年,注册时间也已有5年,注册与使用时间均较长。就此原告提供了其于2000年以来与分布在陕西、杭州、长春、丹东、重庆、大连、石家庄等地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及销售票据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另外,原告自成立以来采取了多种宣传方式,包括报刊杂志、户外广告及省市高速路段树立广告牌等多种途径,广告范围覆盖波及中国大部分地区,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达500万元。
综上所述,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是对涉及民事权利客观事实的确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处理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原告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的广告宣传程度和范围、以及该商标所使用汽车配件产品的产值,原告的销售收入、利税等因素来看,可以认定“云顶+拼音+图形”商标已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同时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商品跨类别保护问题,亦有必要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的第3102924号“云顶+拼音+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另外,由于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在个案中对商标驰名事实状态的确认,当事人不应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判决,仅对原告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问题,从原告举示证据来看,尚不能充分证实损失数额的构成,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锦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包装销售的扳手商品上使用“云顶”商标,并销毁相关包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蔡锦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亚军
代理审判员 臧国燕
代理审判员 夏重彬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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