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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道夫•达勒斯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
2008年12月04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0-08 09:02:03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332号

原告鲁道夫•达勒斯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RO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itz Jochen)。
委托代理人叶翔锋、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岳麓区望城坡经济开发区杜英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惠军,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安丰乡东南洲村01008号,系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鲁道夫•达勒斯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称波马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生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翔锋、余小波,被告恒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为原告独创并使用于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商品上,是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和长期使用的世界驰名品牌。原告于1978年在中国注册了上述商标后,在中国进行了广泛使用。由于原告产品质量上乘,加上大量的广告宣传,上述商标在运动衣、运动鞋等商品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被告销售的“PUMA低跟板鞋”使用了原告的上述商标,而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者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商品系长沙市天心区好康体育用品商行提供的,该商行在被告处销售上述商品的业绩并不理想,销售时间仅三个月左右,其实际销售额为人民币3700余元。原告所请求赔偿数额太高,请求法院酌情考虑赔偿额。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波马公司与被告恒生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恒生公司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波马公司享有的“PUMA”、“豹图形”及“PUMA+豹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商品。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波马公司发现被告恒生公司仍有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恒生公司应按每个产品人民币五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波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被告恒生公司赔偿原告波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零五十元,此款在签收本调解书时立即支付。
三、原告波马公司放弃对被告恒生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波马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祖湖
审 判 员 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 曹志宇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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