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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汕沐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2008年11月2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0-19 11:36:0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8号

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路641号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林文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永明,江苏苏州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汕沐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砖桥贸易城一区11幢11号-36。
法定代表人李玉香。
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汕沐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讯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炎、赵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汕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友讯上海公司诉称:“D-Link”、“D-Link友讯网络”商标是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友讯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2005年1月,台湾友讯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原告拥有该两项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合法使用权,并有权对非法使用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获得赔偿。2006年12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工商局”)在被告位于邯郸路365号颐高数码广场A217室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交换机48台,经评估货值达人民币17,246元。2007年3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徐汇工商局”)在被告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228弄金轩公寓3号楼地下室8号仓库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交换机439台,经评估货值达203,149元。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权,且被告在上海各个电子市场均设有摊位,侵权情节恶劣,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被告汕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台湾友讯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D-Link友讯网络”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267121号、有效期自2003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D-Link”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158079号、有效期自2003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6日),两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注册商标“D-Link友讯网络”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个人电脑区域网路系统、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网路卡、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注册商标“D-Link”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交换器、家庭网路闸道器、汇总器、网路语音电话等。
2005年1月1日,台湾友讯公司(甲方)向原告友讯上海公司(乙方)出具了一份《商标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称,双方基于商业合作,甲方同意将其商标授权乙方使用,授权商标包括甲方的“D-Link”、“友讯”、“D-Link友讯网络”商标,授权年限暂定为10年,限使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授权费按乙方每年营收的1%计算。原告在庭审中称,台湾友讯公司许可其使用上述商标的类型为普通许可使用。2008年3月20日,台湾友讯公司又出具一份《授权书》称:友讯上海公司是台湾友讯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D-Link”、“友讯”、“D-Link友讯网络”在中国的合法使用权。台湾友讯公司单独授权友讯上海公司2008年在中国从事全系列产品的打假活动,包括对标有“D-Link”、“友讯”、“D-Link友讯网络”商标产品的真伪鉴定及对制造、销售假冒台湾友讯公司产品的嫌疑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可主张的权利,最终因诉讼所获赔偿款及相应权利由友讯上海公司享有。
2007年1月23日,杨浦工商局出具了沪工商杨案处字(2007)第100200612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汕沐公司为营利于2006年10月在明知假冒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假冒“D-Link”注册商标的交换机65台,并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二楼A区217号摊位对外销售。2006年12月13日,汕沐公司购入并待售的48台交换机经友讯上海公司鉴定,均为假冒“D-Link”注册商标的产品。至案发,汕沐公司销售假冒“D-Link”注册商标交换机17台,销售金额2,592元;剩余假冒“D-Link”注册商标交换机48台,价值11,577元,合计非法经营额为14,169元。该处罚决定责令汕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假冒“D-Link”注册商标交换机48台,罚款10,000元。在杨浦工商局对该案进行查处过程中,原告依据杨浦工商局送检的产品出具了一份《鉴别(鉴定)证明》称,经原告技术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从外包装、PCB板材质以及芯片型号等方面与原告生产的产品不符,非原告生产,是属于假冒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D-Link”的假冒产品,上述货物的总价共计17,246元。2007年2月2日,杨浦工商局依据上述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将没收的48台交换机用铁锤击碎作物理销毁处理,并拍照记录销毁过程。照片显示,在涉案交换机的包装盒上有“D-Link”、“D-Link友讯网络”标识,产品上有“D-Link”标识。
2007年7月18日,徐汇工商局出具了沪工商徐案处字(2007)第04020071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07年2月21日至2007年3月12日,汕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批购进假冒注册商标“D-Link”及其他品牌的交换机、模块、网线等商品进行销售,其非法经营额计213,661元。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友讯上海公司鉴定,上述“D-Link”物品均为假冒产品。该处罚决定责令汕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假冒“D-Link”注册商标交换机、模块、网线等商品一批(详见物品清单)、罚款10万元。在所附《没收物品清单》上记载:D-Link网卡(DFE-530TX)25片、D-Link模块(DES-102F)3片、D-Link网卡(DFE-650TX)261片、D-Link交换机(DES-1008D)38台、D-Link交换机(DES-1024R)24台、D-Link交换机(DES-1026G)28台、D-Link交换机(DES-1024D)16台、D-Link交换机(DGS-1024T)3台、D-Link交换机(DES-3226S)3台、D-Link交换机(DES-3326SR)1台、D-Link交换机(DES-1016D)10台、D-Link交换机(DES-1024R+)16台、D-Link交换机(DES-1016R+)11台等。在查处过程中,原告依据徐汇工商局送检的产品出具了一份《鉴别(鉴定)证明》称,经原告技术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从外包装、PCB板材质以及芯片型号等方面与原告生产的产品不符,非原告生产,是属于假冒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注册商标“D-Link”的假冒产品,上述货物的总价共计203,149元。2007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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