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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家公司 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和网站突出“登喜路”被英国公司索赔50万元 一审宣判
2008年11月26日来源:


来源:法制晚报
时间:2008.11.25
作者:洪雪

    本报讯 今日上午,市二中院判决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登喜路”商标专用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称,自己的公司成立于1893年,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书写工具等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登喜路(dunhill)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均设有登喜路服饰专卖店。

  从1983年至2004年,经原告申请,国家商标局分别核准了“DUN-HILL”的英文商标、“d”图形商标、“登喜路”文字商标和“dunhill”英文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公文包、手包、钱包和钱夹等皮具和腰带、领带等。

  被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该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和网站上突出使用“登喜路”。

  邓希尔公司认为,华斯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答辩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机关注册的,邓希尔公司认为侵权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同时,该公司称并未进行虚假宣传,没有在商品上使用邓希尔公司的涉案商标,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喜路”作为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登喜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登喜路”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与“登喜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同时,被告在其网站上和《品牌招商/加盟手册》中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还判决被告赔偿邓希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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