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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乐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09月10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4-16 10:04:0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潍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浦东新区高科西路1862号5F。
法定代表人:林世熙,董事长。
被告于乐东,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系个体工商户昌邑市永和美食林业主。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经营食品的专业公司,为推广以豆浆为代表食品的

专业快餐,原告与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国际)签

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永和国际将自己拥有的“永

和”字样、戴草帽的人像及人头图像等食品、餐饮类注册商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内的使用权许可给原告独占使用,以加

盟店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经过多年的努力,“永和

豆浆”已逐步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知名度的快餐店品牌,并

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于乐东个人

出资,设立了个体工商户“昌邑市新兴街永和豆浆店”,并以

与原告店面相同的装潢方式在昌邑市繁华的商业区开店经营,

“永和豆浆”字样印在了店面的醒目位置,内部的服务设施也

模仿原告的样式。后被告注销该店,于2006年6月6日注册成立

个体工商户“昌邑市永和美食林”继续经营。被告的上述行为

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

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独占使用的“永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由被告承

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

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乐东于本调解达成之日起60日内将“昌邑市永和美

食林”的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或字号中不能含有“

永和”文字或字样;
二、被告于乐东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上海弘奇永

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及侵权行

为,其店面及店内外装璜、设施、用品等不再使用“永和”文

字及商标图形等;
三、被告于乐东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经济损失21150元(该款项已当庭过付);
四、如被告于乐东违反第一条或第二条任一情形,则另支付原

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

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薛明友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代理审判员 蔡 霞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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