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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19163号
2008年08月21日来源: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保权,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
负责人李燕川。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市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北京市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市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北京市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玉海园店、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九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千二百零九元五角(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  判  长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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