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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08月04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6-19 10:01:33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175号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恋,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车站北路新华联家园五栋604房,系长沙市高桥建材市场华艺建材商行业主。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公司)因与被告李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新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浩,被告李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新建材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是国务院520户重点联系企业。原告生产的“龙牌”系列建材产品在市场上拥有极高知名度,为加强品牌保护,原告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龙牌”商标,其中包括第3125653号注册商标。2008年2月,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得由被告经销的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石膏板刨边器、起板器等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有“龙牌”图文标志,该标志与原告第3125653号注册商标相同。原告认为,原告“龙牌”相关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产品占有率都居于行业领先水平,并被评为“中国行业龙头品牌”、“中国名牌产品”等,第3125653号“龙牌”注册商标是名符其实的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上述产品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的标识,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造成对产品来源的误认。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损害,依法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全部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为制止被告违法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权属证据,以证明原告对“龙牌”商标拥有专用权,并证明该商标历史悠久,享誉中外,市场规模庞大,已构成驰名商标。包括证据1-15,即:
证据1、“龙牌”系列商标注册证。
证据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龙牌”驰名商标的公告。
证据3、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行业排名和市场占有率证明。
证据4、中国产品质量协会21315质量信用等级证书。
证据5、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证据6、北京名牌产品证书。
证据7、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
证据8、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应用创新大奖。
证据9、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证书。
证据10、石膏板产品简介。
证据11、石膏板产品资质材料。
证据12、销售收入审计报告。
证据13、品牌推广费用审计报告。
证据14、部份报纸广告。
证据15、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
第二组证据: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产品上的“龙牌”商标侵犯原告“龙牌”驰名商标权利,即:
证据16、原告在长沙购买侵权产品的(2008)长证内字第711号公证书及侵权产品实物。
第三组证据:权属证据,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大量费用,即证据17:
证据17、公证费、查询费、差旅费等部分合理支出单据。
被告李恋辩称:其不知道“龙牌”是原告的商标,但听说“龙牌”的产品好就进了货,但并不知所进产品上标注的就是原告“龙牌”商标,而且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法律规定,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在其起诉状中,要求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而原告的证据1为其权利凭证,系原告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第一组证据中证据2-15是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第二组证据是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第三组证据是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交三组证据的内容真实,形式与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均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北新建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石膏板、水泥板等生产经营的企业。“龙牌”及图原是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9类商品上的组合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注册证号3125653,核准使用的商品有:石膏板、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耐火材料、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水泥管、水泥柱、防火水泥涂料。2005年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将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即北新建材公司。
原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龙牌”及图商标,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该商标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2008年初“龙牌”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据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证明,2005-2007年原告生产的“龙牌”石膏板连续三年的国内销售、出口创汇及国内市场占有率均排名第一;2006年9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原告生产的“龙牌”纸面石膏板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三年);2006年9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原告“龙牌”轻钢龙骨、矿棉装饰吸声板产品为“北京名牌产品”;2005年3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龙牌”及图石膏板、涂层(建筑材料)等为“2004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2006年“龙牌石膏板”获中国建筑学会、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颁发的“2006中国建筑应用创新大奖”荣誉;2006年4月,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原告“龙牌”纸面石膏板内隔墙及吊顶体系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2006年,由公众及行业人士提名,《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品牌网》、《中国联合商报网》、《阳光315网》、《中国消费指南网》等多家权威网站对入围品牌(产品)予以公示,并进行公众投票,综合评定“龙牌”石膏板为2006年度“中国石膏板市场用户满意第一名牌”。
原告成立至今已经在国内外大量销售其“龙牌”产品,据统计,在2004-2007年间,原告“龙牌”石膏板的累计产量达20207.71平方米,国内销售18712.32平方米,销往国外1495.39平方米,销售总收入为127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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