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05-12 21:13:0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9号
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Ginseng Board of Wisconsin,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戴恩县。
授权代表柯克•鲍曼(Kirk Baumann),该总会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大泓,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一星,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77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魏应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燕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诉被告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3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4、被告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2.50元,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860.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895元,减半收取96,447.50元,由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预交,故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付给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
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胡震远
二○○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