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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山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
2008年07月16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5-12 20:58:2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2号

原告上海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甲晨,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邬公路16号C座428室。
法定代表人潘金秀,董事。
被告上海山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欧洲工业园区浦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金秀,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锋,上海山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华公司”)诉被告上海山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谊工程公司”)、上海山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谊混凝土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9日、3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建华公司诉称: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建华公司”)是国内管桩的知名企业,系第1232100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  ”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建华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原告经该公司许可使用上述图形商标。2007年9月17日,原告在长兴岛基地发现一批假冒建华管桩的产品53根,其中印有AB600×110×15m的有21根,印有AB600×110×8m的有32根。经现场各方证实,该批管桩是被告山谊混凝土公司生产、被告山谊工程公司运至现场,企图假冒原告生产的管桩进行打桩,两被告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潘金秀,被告山谊混凝土公司是被告山谊工程公司的股东。由于被告山谊工程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公司”)签订的合同总量为18,000余米,其中需要原告产品的数量为15,756米,现场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为571米,并有大量的假冒产品已经被使用和安装。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建华图形商标”构成了侵权,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1232100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的侵权行为,在《解放日报》、《文汇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二、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三、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山谊工程公司把产品运到工地上时,用的是“山谊”的品牌,从来没有用过“建华图形商标”,也从来没有生产过印有“建华图形商标”的管桩。对于在长兴岛基地发现的管桩被人为地涂上了“建华图形商标”,两被告并不知情,也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该行为可能是由施工单位南通建工公司所为,也有可能是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第三人实施。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山建华公司系第1232100号“  ”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自1998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高强混凝土管桩。原告上海建华公司于2002年由中山建华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建华图形商标”,许可期限自2002年1月28日至2008年6月20日,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7年1月2日,中山建华公司出具委托书称,全权委托原告上海建华公司处理在上海地区发生的侵犯其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232100号)的事宜。
2007年8月8日,南通建工公司与被告山谊工程公司签订一份《打桩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南通建工公司将其中基础打桩工程委托山谊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工程范围包括PHC管桩制作与施工,PHCΦ600-110AB 294根×53m、3根×58m,计15,756 m;PHCΦ400-80AB 165根×18m、6根×20m,计3,090m,600Φ按183元/m,400Φ按88元/m计。合同尾部添加手写字体“主楼改为上海建华桩”,经办人姜士洪签名并加盖了南通建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同年8月10日,两被告签订一份《管桩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山谊混凝土公司向被告山谊工程公司供货,产品名称为PHC管桩,规格、数量、单价分别为600×110A、120根×14.5m、152元/m,总计264,480元;600×110A、120根×7.5m、156元/m,总计140,400元。双方还约定产品上不打印标签,由被告山谊混凝土公司代运。同年8月22日,被告山谊混凝土公司出具了一份发运单,PHCΦ600×110A,23根×14.5m、32根×7.5m,合计55根,长度共计573.5米,收货单位:振华港机,发货人刘晓鹰。同年8月25日,被告山谊工程公司与南通建工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称,原合同中PHCΦ600管桩改为上海建华管桩,PHCΦ400管桩不变,南通建工公司愿意在PHCΦ600管桩上增加16元/米补贴给山谊工程公司,将原合同商定的PHCΦ600管桩按183元/米调整到199元/米包干,该合同由姜士洪代表南通建工公司一方签名但未加盖合同章。
2007年9月16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上海振华港机长兴岛基地陆域扩建工程的PHC管桩质量事宜向南通建工公司发出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称,今日上午八时进场一批管桩,现场发现其中桩长为14.50、14.60、7.30、7.50不等,存在管桩长度短缺,与设计要求不符。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理责令:打桩暂停、PHC管桩长度不足的一律退回、供应商建华厂资质立即报审等。同日,南通建工公司振华港机接待中心项目部向被告山谊工程公司发出一份《通知》称,贵公司于2007年9月16日进场的PHCΦ600管桩长度不符合要求,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不符合要求的管桩即刻清退出场。次日,南通建工公司、上海振华港机长兴岛基地、上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建华公司的各方工作人员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上海振华港机长兴岛基地陆域扩建工程“接待中心”工地现场发现假冒上海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管桩产品现场纪要》称,上海建华公司接到长兴岛基地反映,工地现场有印刷“建华图形商标”的管桩有可能为假冒产品。上海建华公司赶到工地现场会同该工程各方代表对现场管桩产品进行鉴定,确认为假冒产品。现场总计发现假冒“建华”管桩53根,其中AB600×110×15m的21根、AB600×110×8m的32根,而且长度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商标印刷字体与上海建华公司完全不同等。同日,原告上海建华公司出具一份《鉴定证明》称,根据中山建华公司的委托授权,上海建华公司是上海地区唯一全权负责处理在上海地区发生的侵犯第12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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