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徐亮、王琼、杨丽、刘卓与北京凯慧化学研究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2008年07月09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5-14 09:21:30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亮,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石码头2号附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6栋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卓,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8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慧化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庆亚大厦A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雷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天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之,董事长。
  原审被告石家庄天亨工贸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678号。
  负责人张夫,经理。
  原审被告郭宝,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336号。
  上诉人徐亮、王琼、杨丽、刘卓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1195号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均为:原审相关被告的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均发生在石家庄市,鉴于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之争,上诉人需进行大量取证、举证,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相关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约诉讼成本。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原审原告北京凯慧化学研究所指控的被告之一杨丽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其选择在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徐亮、王琼、杨丽、刘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 怡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