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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田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06月1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7-12-25 12:21:07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鹰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宁波富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雅戈尔大道410-4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杉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康,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金溪人,鹰潭市龙虎山管理区上清镇个体工商户,现住鹰潭市龙虎山管理区上清镇。
委托代理人胡学彦,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金溪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危素路92号。
原告宁波富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富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哲、被告吴康的委托代理人胡学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宁波富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集团)于1996年7月6日组建成立,是目前国内同行业规模最大的手套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针织手套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1999年12月富田集团开始将“ ”商标用在手套等针织产品上,2001年3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1537701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手套(服装)、袜、领带围巾、披肩、帽子等。此后富田集团将其用为主要产品标识。原告后又申请注册了富田等多种防御性文字商标和图形组合系列商标。
“ ”商标自申请注册一直使用至今,经过原告长达7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 ”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商标于2006年1月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使用该商标的手套被评为宁波市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富田集团也获得一系列荣誉,包括通过了国家的生态纺织品认证及欧盟安全产品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2000-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1996认证等。富田集团现拥有六个控股公司,六个参股公司,三个国外分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有多个分销中心、上千个连锁专卖店和专柜,其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不仅如此,富田产品还远销国外,遍布美国、英国、法国、波兰、匈牙利、意大利等二十八个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额2005年就达3.98亿元。长期以来原告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 ”商标,通过电视台、报纸、户外、网络、博鉴会等各种形式在全国各地宣传“ ”商标,从而使该商标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了广泛的认知及大量的荣誉。根据中国针织工业协会统计信息,富田集团手套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及出口均居同行业首位。“ ”商标在我国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被核定使用在第二十五类商品上注册证号为第1537701号的“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系鹰潭市龙虎山管理区上清镇的一名个体工商户,从事男女各式包、皮鞋等皮具商品的零售业务。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皮包商品上使用了“ ”商标,原告方已经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上述侵权商品男式、女式皮包各一件。另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在皮包产品相应类别上取得商标注册,其使用的商标完全是复制原告的“ ”商标。被告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试图利用原告“ ”商标的知名度,在其商品上标注“ ”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综上,原告认为,“ ”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属于驰名商标,应当给予商标专用权的扩大保护。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皮具商品上使用与原告“ ”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据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 ”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二)、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整,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吴康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口头答辩称:1、)富田集团的商标没有证据显示其为驰名商标;2、)其经营的产品是皮包,而富田集团注册的是第25类商标即手套、帽子、皮带等,是不同类别产品,因而其不构成侵权;3、)“ ”商标是由其朋友设计的,店里的产品是在其他地方委托加工的,生产的产品不多,销售额不到2000元,对方要求其赔偿3万元太多,对此赔偿额有异议。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部分  有关原告主体资格及商标权利方面的证据。
一、公司主体材料。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目前基本登记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二、商标权利材料。
(一)、“ ”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1、国家商标局核准的第1537701号商标注册证,证明“ ”商标成为第25类商品中的注册商标。
2、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37701号商标注册人地址经核准变更。
(二)、关联商标的权利材料。
1、第1524576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 ”在第24类中的商标注册情况。
2、商标注册证3份,证明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中使用“富田”名称、图形注册的商标。
3、正在申请的商标注册证书3份,证明企业在第25类商品中使用富田名称、文字、图形注册的商标。
第二部分  有关商标知晓程度方面的证据。
一、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知晓程度材料。
1、商标荣誉材料。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用在第25类手套、袜子产品上的“ ”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产品荣誉材料。
1)、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富田手套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2)、宁波市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富田手套被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
3)、产品认证书,证明富田手套通过CCIC(中国检验认证
集团认证有限公司)生态纺织品认证。
4)、证书,证明富田产品被2000年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指
定为2000年全国体育大会专用袜。
5)、诊断调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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