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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焕奇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城爱家精细化工厂,李丙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06月1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7-12-27 16:09:18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井焕奇,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聊城市泰鑫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南。
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城爱家精细化工厂,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代表人李丙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书元,山东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丙芝,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城爱家精细化工厂经理,住聊城市双力集团家属院。
原告井焕奇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城爱家精细化工厂、李丙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焕奇诉称,2002年6月7日,山东光明医用化工厂在第5类上注册了“双力爱家”商标,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6日。2005年5月,山东光明医用化工厂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于2005年7月与山东光明医用化工厂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双力爱家”商标有偿使用协议,成立了聊城市泰鑫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双力爱家”家用杀虫剂产品,并于2007年2月购买了该商标,原告成为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被告于2006年注册公司,生产“水城爱家” 家用杀虫剂产品,该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色彩、结构、排列组合均仿冒原告的“双力爱家”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水城爱家” 家用杀虫剂商标,销毁侵权包装物;在公开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和维权费。
本院认为,李炳芝于2004年5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上注册“水城爱家”商标,国家商标局对该商标于2006年12月14日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07年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原告主张2007年3月13日对“水城爱家”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中国商标网对该商标的详细信息,其中商标流程显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冲突”纠纷的处理所作的函复,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就“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冲突”纠纷的处理作出函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井焕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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