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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
2008年06月0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1-04 08:32:12
贵州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黔六中民二初字第9号

原告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仝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丹丹,系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阆南桥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晓,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猛,系该公司营销部总监。
被告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浣纱路3号立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方正,系该公司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被告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中路分店,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中路高架桥下第一大转盘处。
负责人王明康,系该店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案由:其他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中路分店其他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乖娃娃”文字和“娃娃”图形作为药品商标和包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乖娃娃”药品;
二、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立即销毁现有库存含有“乖娃娃”文字和“娃娃”图形的全部内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并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2007年12月31日前下架召回全部已流入市场的涉案药品;
三、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撤回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乖娃娃”商标的申请;
四、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2007年8月5日前支付5万元,2007年8月20日前支付6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原告代理人胡丹丹的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67420011410508749;
五、鉴于双方达成如上协议,原告放弃追究本案被告贵州一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中路分店的全部责任;
六、双方无其它争议,原告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侵权问题另行追究,如原告在2008年1月1日后发现仍有涉案药品销售,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七、本案诉讼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元军
审 判 员 程 瑶
代理审判员 刘 靖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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