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海民初字第8212号
原告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逐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鑫,吉林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仲恒,吉林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肖仲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永涛,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
委托代理人李振平,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科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中农科公司诉称,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期间,中农集团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销的化肥商品上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中农及图”商标。经查,中农集团公司共向广西柳江县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