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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海民初字第8212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4)海民初字第8212

 

  原告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逐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鑫,吉林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仲恒,吉林大承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肖仲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永涛,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

   委托代理人李振平,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农科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4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农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鑫、马仲恒,中农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农科公司诉称,20023月至20043月期间,中农集团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销的化肥商品上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中农及图商标。经查,中农集团公司共向广西柳江县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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