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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远斋”遭遇诉讼战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清朝乾隆年间,河北衡水的一位萧姓人氏在北京琉璃厂开设了一家蜜果店,取名为“信远斋”,主要经营酸梅汤,秋梨膏等饮料、蜜饯食品。店虽然不大,可生意却很红火,“信远斋”也在京城越叫越响,成了北京著名的老字号。可谁曾想,在历经二百多年沧桑之后,这家老字号如今却因为“名”而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最近,两家字号同为“信远斋”的企业还因“信远斋”的使用问题走上了法庭。

    谁是正宗

    本案的原告是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经理为萧宏苋,据说萧宏苋的祖上正是当年的河北萧家,而他是当然的传人。1983622,萧宏苋之父萧恺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核准成立了“信远斋蜜果店萧记”,经济性质是个体经营户,主营干鲜果制品。因萧恺病故,该个体经营户于198839经西城区工商局核准将负责人变更为萧宏苋。198862。经西城区工商局核准又将该个体经营户名称变更为现名。1985227,“信远斋蜜果店萧记”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取得了“信远斋”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于1995227经过续展,有效期到2005年。核定使用的商品国际分类为第29类:果酱、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第30类:糖、糖果、南糖、蜜、糕点、咖啡、可可、冰制品、茶、秋梨膏:第32类:酸梅汤、酸梅卤、汽水、果汁。商标注册人为“信远斋蜜果店萧记。”

    本案被告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于198694经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区分局核准成立。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营果菜汁饮料、冷饮品制造加工。据其称,1986年该公司在几位信远斋老师傅的帮助下,恢复了解放初倒闭的老字号信远斋,生产酸梅汤、秋梨膏等信远斋原有的主打产品,现在已经有了较大的知名度,年销售额已过千万元。199567,被告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取得了一圆圈中以北京景山的风景为背景,中间有一“J”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199797曰,又将上述图形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进行了注册。1997928,还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又取得了“信远斋”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榨水果、饮料加工。

    由此看来。原、被告双方不仅字号相同,而且都拥有“信远斋”注册商标,由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商品商标。而被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品与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若注册相同的商标,应该是允许的。按常理,当事人双方的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不同,原告只能用在国家核准使用的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而被告的信远斋商标只能用在服务上,使用范围应限定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用品、广告宣传用品及其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若这样,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可偏偏在商标使用中,被告超出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引起了原告的不满。

    法庭论战

    近年来,由于受到越来越多的“冒名者”的侵扰,原告的生意不太景气。后来,在市场上原告发现了被告生产的酸梅汤、秋梨膏、乌梅汁、鲜桔汁、杨梅露等产品的瓶贴、瓶盖及包装上,除标明了厂名外,还使用了“信远斋”服务商标,字体与其注册的字体一样。在被告宣传自己公司的广告页上还称自公司成立10年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项经济指标每年都以20%的速度递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200075,一纸诉讼把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推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以下几点展开了争论:

    一、被告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多年来一直在与原告经营的同类商品上单独使用“信远斋”三字或将企业名称中“信远斋”三字突出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36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而被告则辩称:我公司于1997年依法注册了“信远斋”服务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信远斋”文字,是服务商标的本质所决定的。我公司还注册了“景山”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都与原告商标有明显差异,该商标一直使用在我公司生产的商品上,并获得北京市第二届著名商标提名奖。故我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信远斋”三字根本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

    此外,原告还指出,被告的服务商标,实属是先恶意使用,后恶意注册。被告为何不把自称曾在1995年就获北京市著名商标提名奖的“景山”商标注册为服务商标,而把老字号“信远斋”商标注册为自己的服务商标。在被告生产的一个产品标识中同时使用两种商标,一个是有注册标记的“景山”商标,一个是没有注册标记的“信远斋”。这种既不敢明确,又不敢正面使用,谁会知道是已注册的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是不能用在商品上。被告把著名的“景山”p标放在不明显的偏位置,却把“信远斋”加大突出重用在非常醒目的位置。用两种商标纯属多此一举.可见被告是故意的。

    二、原告是否为“信远斋”文字商标的注册人。

    被告在此案审理中还指出,在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现用企业名称不同,并交证据证明西城区工商局于1984年核发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的个体经营户的名称为“信远斋蜜果店”,并没有“萧记”二字。

    被告赔款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告对其依法注册的“信远斋”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虽然举证证明西城区工商局1984年核发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的个体经营户的名称为“信远斋蜜果店”,与原告商标注册证上的企业名称“信远斋蜜果店萧记”不一致,但根据原告提交并经法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原告的名称虽然在几次换发的营业执照上略有不同,但该个体经营户的主要情况没有变化,档案材料是完整的、连续的。“信远斋”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事实上没有变更。因此,被告提出原告不是“信远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虽然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景山”商标不构成侵权,但其同时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类似的“信远斋”服务商标,则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被告将服务商标用于商品上,超出了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原告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产生混淆,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告这种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予禁止。

    法院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4)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立即停止在与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所有的“信远斋”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上使用“信远斋”服务商标;二、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不得在商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信远斋”三个字:三、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四、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在《北京晚报》或《北京晨报》上登载致歉声明。

    法院判决之后,原告认为8万元侵权赔偿额太小,与其提出的1368万元的经济赔偿损失要求相差太大。而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则认为法院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悉,日前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字号”的使用亟需规范

    近年来,围绕着老字号而发生的权属纠纷、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并不鲜见,光今年就发生了多起。其实.企业争来争去,无非为了老字号的""。确实每个老字号都是在数百年的商业和手工业的竞争中形成的,它们都凝聚着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心血,它们中有的以保证产品质量取信于世,有的以经营有方见长,而有的则以独特的制作工艺而著称。不管这些老字号现在的经营状况如何,经营规模有多大,但它们的""的的确确是一笔丰厚的无形资产,难怪许多人都想利用老字号之名来做文章。有的把老字号作为企业字号、有的把老字号注册为商标、有的干脆打着老字号的招牌生产劣质产品……,以至于市场上有的老字号遍地开花,究竟谁是正宗,没人能说得清。而这种对老字号使用的混乱状态,不仅会带来不必要的商标纠纷,而且还会引起消费者对老字号的误认及误解,从而影响老字号的声誉。

    导致老字号使用今天这种无序状态的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在过去老字号多以手工作坊为主,讲究一脉相传,可是在漫长的"接力"过程,由于天灾人祸及传人们之间纠葛不断,致使谁是老字号的真正传人难以考证。尤其是解放初期,大规模的公私合营导致老字号产权大调整,使许多老字号由姓""改姓"",而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比较活跃,许多姓""的老字号又开始重现"江湖",从而出现了多家同名老字号并存之局面。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虽然对于规范老字号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出台较晚,加之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从而给那些借鸡生蛋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纷纷也打起了老字号的大旗。此外,老字号由于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历经多次大动荡,情况比较复杂,有其特殊性,若用一般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老字号,必然会有疏漏之处。

    每一个老字号的背后都有一段悠久动人的传奇,展示出一段源远流长的华夏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可算是中国的一种“国粹”,若任由有的人不正当使用,肆意损害,必将使老字号的威名扫地。所以对老字号的使用进行切实有效的规范,保护老字号的声誉势在必行。

 

 

编辑日期:2001.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黎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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