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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河汉界如何定——由勐库商标侵权案谈地名商标正当使用的判定标准
2008年09月11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9.11
作者:张俊琴

    基本案情

  勐库商标(第158954号)是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于2005年7月5日向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工商局投诉,称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茶制品包装上使用“勐库春尖”、“勐库乔木”等字样,涉嫌侵犯勐库注册商标专用权。

  双江县工商局经过调查研究,并通过临沧市工商局向云南省工商局请示后,于2005年12月1日对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侵犯勐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不服,于12月8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6月1日,临沧市中院作出维持双江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仍然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4日,云南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临沧市中院重审。截至目前,此案仍未最终审理完毕。

  争议焦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工商机关与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勐库”两字的使用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使用的问题上展开争论。

  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认为,勐库是云南省双江县的一个小镇,紧靠北回归线,有“太阳转身的地方”之称,具有适宜茶叶生长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有全国群落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野生茶林。勐库镇盛产普洱名茶勐库大叶茶,这种茶已经被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为国家品种,且民间有“若论普洱茶,必言大叶种,勐库大叶茶,品种称英豪”的说法。

  一般来讲,“春尖”是指每年从2、3月到谷雨(5月以前)间采的茶叶。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让云南茶春、夏、秋三季都生长旺盛,春有“春尖”、夏有“二水”、秋有“谷花”,其中“春尖”、“谷花”品质最佳。乔木茶是指没有受到人为采摘刺激,树体主干明显,一级分枝部位较高,树姿展开,树冠明显,树体较高,根系茁壮的茶树。云南大部分产茶区的茶树品种均为乔木型的大叶种茶树。

  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认为,该厂将自己的东半山商标(尚未初审公告)置于包装的中间突出位置,将“勐库春尖”或“勐库乔木”分别放在“东半山”两侧,主要是用来表示其茶叶的产地、来源以及茶叶的性质或类型,是一种正当使用行为,并不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且这种包装装潢方式在行业中较为普遍。该厂认为,勐库是一个地名,勐库标志同茶叶产地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如果某茶厂的茶叶的确产自该地区,这种使用应当不会使消费者将这种标志与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混淆误认。如果茶叶不是产自该地区,这种使用方式更适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产地的规定来规范,勐库商标本身显著性弱的特点使此案不宜适用《商标法》。

  云南省双江县工商局和云南省工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研究。临沧市茶叶协会、临沧市人民政府茶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指出,“勐库春尖”、“勐库乔木”不是茶叶产品或原料的通用名称。2000年,云南省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勐库”系列茶叶产品,首先独家使用“勐库春尖”、“勐库乔木”作为自己系列茶叶产品的特有名称。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地龙头企业。2002年,该公司与勐库镇全体村民代表签订收购合同,勐库镇茶农所生产的鲜茶叶全部由该公司收购。该公司生产的勐库牌系列普洱茶在云南省内外有稳定的市场,有较高知名度,产品远销东南亚国家和地区。2005年,勐库商标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工商机关认为,勐库尽管是一个地名商标,但经过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的使用,该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商标的意义远大于地名,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无论“春尖”、“乔木”是否为通用名称,“勐库春尖”、“勐库乔木”都是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创新使用的,不应任由他人擅自使用。另据临沧市工商局查明,被投诉的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地处双江县沙河乡而非勐库镇。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其茶制品包装上使用“勐库春尖”、“勐库乔木”字样,有明显的搭便车嫌疑,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云南省工商局为帮助基层工商机关应诉,准确把握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和地名正当使用的界限,就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其茶制品包装上使用“勐库春尖”、“勐库乔木”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勐库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示。

  商标局在《关于勐库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纯从商标审查标准来看,“勐库春尖”与“勐库乔木”分别与勐库商标近似。此外,根据云南省工商局的请示以及所附材料,勐库商标经过商标注册人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其作为商标意义的知名度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其茶制品包装上使用“勐库”、“勐库春尖”、“勐库乔木”等文字,容易使消费者对其茶制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也就是说,除了历史原因已经注册的以及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将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的,不在限制之列。本案中,勐库是云南省双江县一个小镇的名称,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茶叶商品上将勐库注册为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由于地名本身所固有的描述性,经营者用其来表明商品产地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理应受到一定限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本案中勐库商标的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出于表示商品与产地或地理位置之间联系的目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对该地名进行正当使用。

  因此,判定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其茶制品包装上使用“勐库春尖”、“勐库乔木”字样是否属于对勐库地名的正当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众所周知,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使消费者在商标与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对应关系,以降低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同时还可彰显商誉,因此,商标还起着品质保证与广告宣传的作用。正是基于商标的上述功能,企业才积极申请注册并要求保护自己的商标。在各种商标中,有一些由臆造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因其固有的显著性而具有较强的区别作用,被称为“强商标”。更多商标则直接采用普通词汇构成,这些商标被称为“弱商标”。勐库这样的地名商标属于后者。

  对弱商标来说,如果非商标注册人的其他人合理善意地使用与此类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则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人不能以其商标专用权来限制第三人的此种使用。这种商标的正当使用制度体现出对商标专用权权利的限制,目的是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从近几年由地名商标的使用引发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与司法实践来看,对地名商标正当使用的判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即使用人对地名商标的使用是否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这种主观意图通常从使用者的客观行为上表现出来,如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刻意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显著的位置等。已经获得注册的地名商标的知名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判断使用人是否有攀附商标注册人商誉的意图。

  2.使用方式是否为商标的使用。使用方式必须是仅仅为了描述商品产地或使用者生产的商品与地名之间的联系,才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如果这种描述性使用过于明显,以至于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商品自身的商标,则很难被认定是“仅仅为了描述产地”的目的。

  3.客观效果上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实际上,使用者是否出于善意和使用方式是否为商标的使用这两点,是判断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客观效果的前提。当然,这里的消费者应该是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的相关公众,而非单个消费者。

  借助上述判定标准分析此案,答案就比较清晰了。勐库商标是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独创使用的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不处于勐库镇地域范围内的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在其茶制品包装上使用勐库商标的方式,与商标注册人完全相同,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包装不明显位置的使用者自己的商标,因此很难判定这种使用是出于表明其茶叶产地的意图,这种使用方式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双江沙河乡精制茶厂的行为不是对勐库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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