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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7号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晨,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60号。
  委托代理人吴敬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环渤海公司)诉被告中央电视台侵犯“周末喜相逢”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渤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晨,被告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吴敬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渤海公司诉称:其于2002年5月2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周末喜相逢”商标注册证书,享有核定使用的第41类项下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戏剧制作的商标专用权。2006年10月起被告中央电视台中央三套未经原告许可,以“周末喜相逢”为冠名栏目,在“周末喜相逢”栏目中播出了多集相声、小品、曲艺等戏曲性节目,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周末喜相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中央电视台当庭辩称:一、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天津环渤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因此,原告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1、被告使用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的一部分,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周末喜相逢》节目是被告组织有关人员策划的一个具有完整独立著作权的作品。《周末喜相逢》作为栏目名称是由被告提议并最终确定下来的,《周末喜相逢》是被告享有著作权的该作品的一部分,因此,被告对于《周末喜相逢》的使用在其权利范围内,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只是将《周末喜相逢》作为栏目名称,使用中突出的是被告的注册商标CCTV这个台标,编导起“周末喜相逢”是突出特点,属叙述式的使用,没有进行商业性使用。2、双方具有合作关系,原告恶意抢注了“周末喜相逢”商标。2000年7月31日,原告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及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周末喜相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以520万元购买《周末喜相逢》栏目一年间的广告权利,同时约定,被告拥有全部节目在央视各频道的永久播出权。事实上,早在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之前,已经有过接触,原告跟被告就《周末喜相逢》栏目进行合作的交流时间早于其“周末喜相逢”商标的申请时间。很显然,原告在申请注册“周末喜相逢”时已具有明显的恶意,并且原告在取得“周末喜相逢”商标后并没有实际使用过,被告已准备就其恶意抢注行为对原告提出申请商标争议。三、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要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证据不足。综上,《周末喜相逢》作为被告的一档综艺节目从开始策划到播出都是被告组织人员完成的,经过多年努力,被告已经将该栏目打造成了央视一个颇具影响的知名品牌。显然,原告正是看到了《周末喜相逢》栏目的影响力,滥用诉权以达到提升其知名度的目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的原名称为天津环渤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4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商局内资科出具证明,载明:“天津环渤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称更改为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已在我局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原告于2000年5月24日对“周末喜相逢”申请商标注册,于2002年5月21日取得第1774209号“周末喜相逢”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专用权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2年5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项下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戏剧制作。
  
  2000年7月31日,原告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及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周末喜相逢》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以520万元购买“周末喜相逢”栏目一年的广告权利;“周末喜相逢”栏目从2000年10月14日开始播出,每周一期,共首播52期,重播不少于52期;第一批52期合作结束,原告须提前一个月付第二批款520万元,继续合作一年;因特殊情况,节目未能按时播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周末喜相逢”栏目版权归双方共同拥有(包括出版权),中央电视台拥有全部节目在其各频道的永久播出权;任何单位出版、发行或引用、摘编该栏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须征求对方同意;按照惯例,中央电视台总公司拥有优先出版发行权,收入分配比例每出一张盘,付给原告0.5元版费。
  
  2002年2月22日,中央电视台向原告发出通知,载明:截止2002年2月23日,合作协议规定的52期广告权益已执行完毕,即同时终止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2002年2月22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与北京世纪幽默城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幽默城公司)就独家代理广告资源签订《广告协议书》,依据该协议,幽默城公司取得“周末喜相逢”栏目从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共52期的全部广告权利。该协议期满后,双方又继续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了广告代理合作,直至“周末喜相逢”栏目于2004年5月停播止。诉讼中,原告称幽默城公司系其投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称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复播该栏目节目后,拒绝继续与其或幽默城公司进行该栏目的广告业务合作,使其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的“周末喜相逢”栏目最早播出的时间为2000年11月份左右,该栏目播出的实际时间晚于双方协议上约定的播出开始时间即2000年10月14日;该栏目于2004年5月停播,2006年10月份又恢复播出;该栏目现已经成为中央电视台的知名品牌栏目;该栏目节目在播放状态下的左上角标示有CCTV-3的频道标识,在节目的右下角有“《周末喜相逢》CCTV”的滚动状字样。
  
  CCTV是中央电视台的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8类的有线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电视广播、电信信息、信息发送设备出租和第41类的无线电节目和电视节目编排、电视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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