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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保昆商苑D-1-004号。
  法定代表人汪正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蓬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邦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荣惠,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国平,江苏苏州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因与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马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正西、委托代理人邵雪明,被上诉人耀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荣惠、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马公司一审诉称:耀马公司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雅哥弟商标、ACTIVE商标及其图形商标,其产品于2005年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2003年11月26日,耀马公司与鼎新公司签订总经销合同,约定鼎新公司作为耀马公司在淮安、盐城、宿迁、连云港、徐州、南通、泰州地区除全国性量贩店系统外的经销商,经销雅哥弟品牌电动自行车。2004年12月1日,双方续签合同约定,鼎新公司为扬州、泰州、南通、淮安、连云港、盐城、宿迁、徐州(除市区)所辖区域的雅哥弟品牌电动自行车的独家总经销商,并自行决定设立分销商、加盟店、自营专卖店的数量。上述合同均约定,鼎新公司擅自改装或加工耀马公司产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耀马公司发现鼎新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大量印制《电动车消费指南》,擅自将非耀马公司生产“博远”等电动车假冒雅哥弟商标对外宣传,并利用各经销商在各地专卖店将“小白鸽”、“博远”等电动车假冒雅哥弟商标对外销售。据此,耀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鼎新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物品、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鼎新公司赔偿耀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鼎新公司承担。
  鼎新公司辩称:鼎新公司从未实施过侵权行为。首先,“博远”和“小白鸽”电动车并未以雅哥弟牌对外销售;其次,即使存在以雅哥弟牌销售的行为,也是雅哥弟苏北分销商个人的行为,与鼎新公司无关。因此,耀马公司要求鼎新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4月7日,耀马车业(昆山)有限公司分别获准注册第976623号“ACTIVE”商标和第976641号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用的车轮、自行车鞍座、自行车轮圈、自行车把手、自行车曲柄、儿童车。1998年7月7日,耀马车业(昆山)有限公司分别获准注册第1189098号“雅哥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自行车、鞍座、车轮、儿童自行车、轮圈、车把、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架。2002年8月16日,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耀马公司。2004年8月21日,耀马公司获准注册第3455362号雅哥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车辆、汽车、卧车、机(电)动自行车等。2005年12月,耀马公司雅哥弟牌电动自行车被江苏省名牌战略委员会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耀马公司“雅哥弟牌”、“跑天下牌”也被中国自行车协会授予2006年度信誉标志。
  2003年11月26日,耀马公司与鼎新公司签订总经销合同一份,约定鼎新公司为耀马公司雅哥弟品牌系列电动车在淮安、盐城、宿迁、连云港、徐州、南通、扬州、泰州全国性量贩店系统外的经销商。合同还约定,鼎新公司未经耀马公司同意,擅自改装或加工耀马公司产品,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鼎新公司自行承担。在鼎新公司连锁专营店开业满一年后,补贴给鼎新公司150元/米2的连锁装修费用,根据耀马公司CIS形象装修(此店所陈列的商品必须全部是“雅哥弟”牌电动车)。该合同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因鼎新公司在半年内达到双方约定的销售额,合同自动延期半年至2004年11月30日。2004年12月1日,耀马公司与鼎新公司重新签订总经销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约定鼎新公司为耀马公司在扬州、泰州、南通、淮安、连云港、盐城、宿迁、徐州(除市区)所辖区域的雅哥弟品牌电动自行车独家总经销商,鼎新公司在上述各区设立分销商、加盟店、自营专卖店,数量由鼎新公司决定。分销商等获得耀马公司的分销认定后,由耀马公司颁发“雅哥弟”品牌销售授权书。鼎新公司未经耀马公司同意,擅自改装或加工耀马公司产品,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鼎新公司自行承担。鼎新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所签订的雅哥弟专卖分销商合同仍按照2004年度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后,鼎新公司在苏北市场以加盟形式发展各雅哥弟电动车分销点,在向耀马公司购得雅哥弟牌电动车后统一供货给苏北分销商销售,并进行统一广告宣传及经营管理。以鼎新公司与苏北分销商之一的周珍所签订的雅哥弟电动车区域总代理为例,双方分别就商品价格、售后维修、广告促销、营业及库存情况汇报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还约定分销商在专卖店内不得擅自经营非鼎新公司提供的产品。为配合苏北市场电动车的销售,鼎新公司自行印制了《电动车消费指南》宣传册10万份交给各分销商发放,其中在“雅哥弟精品推荐”栏中有一款车名为“博远”。合同履行中,耀马公司发现雅哥弟电动车存在假冒情形,于2005年6月15日以罗前耀的名义在雅哥弟响水加盟连锁店购买了电动车一辆。耀马公司认为该电动车并非其生产,鼎新公司擅自将非耀马公司产品作为雅哥弟牌电动车进行销售,侵犯了耀马公司的商标权,遂于同年7月5日向鼎新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终止与鼎新公司2005年到2007年的总经销合同。2005年7月7日,鼎新公司向耀马公司发出《关于贵公司2005年7月5日终止合同通知的说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05年8月19日,耀马公司在沭阳电动车超级大卖场以卢凤娟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雅哥弟(小白鸽)”电动自行车,卖场出具了盖有“沭阳雅哥弟电动自行车加盟店发票专用章”的“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雅哥弟电动自行车专用收款收据”。沭阳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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