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79号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戴福堂、朱小坚,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卫,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梓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辅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专业制销床上用品公司,具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产值、利税名列湖南省前茅,产品、销量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原告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梦洁”商标,注册号为1130193号,有效期为199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1月27日。2002年3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梦洁”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制造的避孕套商品上使用“梦洁”文字商标,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作为总代理商,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作为同处一个城市的被告,显然知晓原告“梦洁”商标的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使用“梦洁”文字作为其避孕套商品商标的行为,显然是在“傍名牌”,“搭便车”,利用原告“梦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市场,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异化了原告“梦洁”驰名商标品牌形象,严重淡化和模糊了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指向功能,严重损害了原告驰名商标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梦洁”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原告商标权利。
  证据1、“梦洁”注册商标证、变更地址的受理通知书,证据来源:国家商标局。证明原告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梦洁”商标,注册号为1130193,有效期为199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1月27日。原告拥有“梦洁”商标专用权;
  证据2、“梦洁”驰名商标证书,证据来源:国家商标局。证明原告“梦洁”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梦洁”商标系驰名商标,依法获得跨类别保护,行使禁用权;
  证据3、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梦洁”牌产品系“中国名牌”产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据4、中国免检证书。证明原告“梦洁”牌产品因为产品质量优良、获得国家质量免检许可和荣誉。原告“梦洁”产品质量优良,美誉度高。
  第二组证据:被告侵权证据。
  证据5、被告侵权产品图片(4张)。证据来源:被告。证明被告在商品包装上、交易文书上使用“梦洁”商标,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证据6、被告在互联网上销售“梦洁”避孕套的网页。证据来源: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网站。证明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侵权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侵权范围广泛。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情节严重;
  证据7、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给长沙市开福区工商局的答复函,证据来源:长沙市开福区工商局。证明被告知晓原告“梦洁”注册商标;被告承认使用了“梦洁”商标;被告侵权产品数量大、情节严重、恶意,地域广泛,时间长,影响坏,后果严重;
  证据8、“梦洁”避孕套产品加工合同,证据来源:长沙市开福区工商局。证明被告侵权产品数量大,被告侵权情节严重;
  证据9、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梓桥申请注册“梦洁”商标《受理通知书》。证据来源:长沙市开福区工商局。证明被告知道“梦洁”商标的存在,并恶意抢注,恶意侵权,被告侵权情节严重。
  当庭补充证据:淘宝网“梦洁”超薄平滑系列避孕套销售网页,证明被告仍然在销售“梦洁”避孕套,侵权还在进行中。
  本院组织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于前面两组证据无异议,对于当庭新补充的证据有异议,不能证明两被告在销售“梦洁”牌避孕套。
  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于前面两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庭提供的补充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在销售“梦洁”牌避孕套。
  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梦洁”这个品牌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当列为第一被告。我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依据我公司与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避孕套委托加工合同的约定,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包装品牌的权利证明文件,并要求其保证对委托加工产品的合法权利,我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侵权责任。我公司只是被委托代理加工梦洁避孕套,我公司只是生产乳胶套。其余的所有包装物等都是由委托我公司加工的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而他们在包装物上打的生产商是我公司,但实际上我公司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者,我公司只是加工商。在代加工过程中我公司也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因此,我公司没有侵犯梦洁的商标权,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没有因生产“梦洁”避孕套这个品牌而产生更多利益。
  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当庭向法庭提交了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两份委托加工合同。以此证明当时委托加工的单价确实比现在要低很多,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没有任何利润。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云阳乳胶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被告湘潭市振兴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辩称:1、“梦洁”作为注册商标并非原告的独创,早在1986年12月5日湖南省株洲市毛巾厂生产的方巾商品就依法提出“梦洁”文字作为商标申请并获得批准。2、答辩人使用“梦洁”文字作为商标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