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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爱国路1001号万科俊园5层。
  法定代表人:徐洪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燕燕,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李明庄村。
  法定代表人:石明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国华,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霞,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万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联置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联置业公司的 商标于2000年7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中第141875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即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粉饰,清洁建筑物(外表面),车辆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洗建筑物(内部),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工厂建设。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止。第141804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即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分析,证券交易行情,经纪。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止。第1418639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假日野营服务(住所),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工程,质量检测,室内装饰设计,旅馆预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止。
  2、1999年4月,三联置业公司在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的东海岸住宅区(翠湾花园、翠湖花园、翠泉公寓)楼盘宣传广告中使用了 商标标识。
  3、2001年11月16日,万科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深圳市大梅沙高速公路北侧,面积为268483.50平方米的土地(宗地号:J402-0066)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深房地字第70000006681号《房地产证》。2002年7月,万科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及深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地名许字200210804)。在该批复书中,万科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盐田区大梅沙编号为J402-0066的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命名为“万科东海岸社区”,汉语拼音及英文名称分别为WANKE DONGHAI’AN  SHEOU、WANKE DONGHAI’AN ESTATE,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及深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了万科房地产公司“万科东海岸社区”的建筑物命名。此后,万科房地产公司分别取得了万科东海岸社区一期、万科东海岸社区二期(1)、(2)、(4)以及万科东海岸社区三期A区等项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4、在2004年6月10日《深圳商报》B1版万科东海岸二期广告、2004年11月20日《万科万客会特刊》万科东海岸2期宣传资料以及2005年9月28日《深圳电视报》封二万科东海岸三期广告中,万科房地产公司使用了“万科东海岸二期山海TOWNHOUSE专题一”、“东海岸一期已魅力热销98%”、“万科东海岸”等字样,同时,万科房地产公司亦在相关宣传资料显著位置单独使用了标识。
  另查,2002年8月23日,万科房地产公司在《深圳晚报》广告版为其东海岸楼盘之宣传,使用了 标识。
  以上事实有商标证、2004年6月10日《深圳商报》B1版万科东海岸二期广告、2004年11月20日《万科万客会特刊》万科东海岸2期宣传资料以及2005年9月28日《深圳电视报》封二万科东海岸三期广告、深房地字第70000006681号《房地产证》、深地名字200210804号《深圳市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万科房地产公司使用 是作为标明楼盘地理位置的名称使用,还是作为商标使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这种使用是否正当、合理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三联置业公司的 商标应依法受到保护。不可否认,三联置业公司 商标中“东海岸、EASTCOAST”,从其本来的含义上来说是具有指示地理位置功能的通用词汇,也就是指东部海岸的简称,泛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东部滨海区域。但“东海岸、EASTCOAST”没有具体指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地名,更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通用词汇,包括诸如本案“东海岸、EASTCOAST”等具有指示地理位置功能的通用词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本案中,三联置业公司的 商标在第36、37、42类服务项目被核准注册,在上述范围内,三联置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三联置业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享有依法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侵害其商标的专用权。二、万科房地产公司在与三联置业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使用了 。三联置业公司在第37、36、42类服务项目获准注册 商标。该三类服务项目囊括了建筑、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住所等具体服务项目。在三联置业公司上述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时,1998年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没有具体的商品房建造、商品房销售服务等种类。根据国家工商局2003年7月3日商标函(2003)32号“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三联置业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项目是不动产建造、出租和管理,没有证据证明三联置业公司需要补充申报并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三联置业公司商标保护范围才能延伸至“商品房建造”和“商品房销售服务”。另外,商标权人不但享有在核准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本案中,万科房地产公司将 用于其所建造、销售楼盘等服务的有关广告宣传中,显然属于在与三联置业公司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三联置业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三、万科房地产公司的使用方式不属于对三联置业公司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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