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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产业株式会社与张达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锡知初字第11号
  
  原告重光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重光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熊本市神水一丁目14番63号。
  法定代表人重光克昭,重光会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达民,男,1960年3月14日生,住所地无锡市石子街30号,无锡市仟味餐饮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光会社与被告张达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重光会社诉称:重光会社在日本及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经营“味千”拉面几十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味和服务方式,为“味千”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的注册人。张达民在其开设的无锡市仟味餐饮店内不当使用“味仟”招牌,以各种手段模仿味千拉面的特点和风格,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张达民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40万元及调查费、律师费人民币84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达民承诺在其经营的无锡市仟味餐饮店不再使用“味仟”标识。
  二、张达民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给付重光会社人民币60000元(上述费用已支付)。
  三、重光会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2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539元,合计人民币15234元,由重光会社负担7234元,张达民负担8000元(上述费用已直接支付给重光会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浚
            审 判 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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