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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与王长益、周德广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166号
  
  原告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农林村12组。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宏年,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凡钰,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益,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海安县雅周镇王垛金庄村25组。
  被告周德广,男,1938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甘垛邮兴包装厂负责人,住高邮市甘垛镇甘泉村六组12号。
  委托代理人王国祥,高邮市甘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陵公司)因与被告王长益、周德广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海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宏年、黄凡钰,被告周德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长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陵公司起诉称:2006年3月,王长益未经本公司许可,私自找周德广定作了近3000条“海陵”牌系列复混肥的包装袋。同年4月,王长益从兴化市荻垛镇洪伦磷肥厂以低价购买颗粒磷肥,并用私自定制的包装袋按每袋50公斤重新包装,冒充“海陵”牌系列复混肥,以人民币88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海安县雅周镇王金莲、陆秀梅、卢义道等农资销售点共计594袋,销售额为26136元。被告周德广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告王长益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王长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7820元(按被告王长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2、被告周德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960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被告王长益未应诉和答辩。
  被告周德广答辩称:本人应周洪伦的要求,在王长益表示其持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帮助介绍联系加工包装袋;包装袋并非由本人印制,而是介绍给浙江瑞安的郭荣华找人印制的,本人并未从中谋利。因此,本人既非假冒“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的制造者,亦非销售者,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王长益是否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海陵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2、被告周德广是否实施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两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海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明王长益私自定作“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以及制造、销售假冒“海陵”牌肥料的相关犯罪事实。
  2、王长益讯问笔录,以证明王长益和周德广直接联系包装袋定作事宜并与周德广结帐,假冒的“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亦是在周德广厂里提取。
  3、周洪伦询问笔录,以证明王长益是到周德广厂里提取包装袋,印制包装袋的钱也是直接给付周德广,周德广参与了假冒“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的制作、销售。
  4、周德广本人陈述,以证明周德广与王长益之间交货、结帐的情况,周德广并非仅是介绍人的身份。
  5、商标注册证、商标查询库的报告单、工商行政局的证明,以证明原告依法享有“海陵”注册商标专用权。
  6、海陵公司董事会决议、胡学军的收条、对胡学军的调查笔录及律师代理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5000元。
  被告周德广对原告海陵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对王长益、周洪伦、周德广的笔录作综合考察,王长益的笔录中已明确包装袋来源于浙江,周德广并未从中收取介绍费,故周德广并不是假冒“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的制作、销售人。
  被告周德广向本院提交了署名为“周洪伦”、“郭荣华”的两份证明,以证明涉案假冒“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系在浙江印制。
  原告海陵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确认系由郭荣华、周洪伦本人出具,并认为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本院对双方举证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中王长益、周洪伦、周德广的笔录,本院将综合考察以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明”,其性质属证人证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本案中周洪伦、郭荣华未到庭,且无证据证实该两份“证明”系周、郭本人所书写,故对该两份“证明”不予采信。
  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并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海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配肥站于2000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了“海陵”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490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农业用肥、腐殖质、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后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海陵公司。
  2006年3月,王长益经兴化市荻垛镇洪伦磷肥厂负责人周洪伦介绍,至该厂与高邮市甘垛邮兴包装厂负责人周德广洽谈印制包装袋事宜。王长益将其从市场上购得的“海陵”牌复混肥的包装袋拆下,作为样袋交给周德广,并告知周德广其持有印制包装袋的相关手续,但未曾带来。周德广收下样袋后即返回高邮,后因其本人无生产此类包装袋的能力,经联系在浙江找郭荣华印制了3007条“海陵”牌复混肥包装袋。此后,周德广告知王长益包装袋已由浙江人印制完毕,并已托运至高邮,王长益遂至周德广厂里提取了上述包装袋,并按每条3.80元的价格支付给周德广11400元包装袋加工费。王长益于2006年5月26日接受海安县公安局讯问时称:“在甘垛周厂长打电话给我说浙江要托运过来之前,我不晓得袋子是周厂长自己做还是让别人做的。”当被侦查人员问到周德广是否拿中介费时回答:“没有,按帐结算下来,周厂长还要贴运费。他和周洪伦有业务,是周洪伦找他帮我忙的。”而周洪伦于2006年5月23日接受海安县公安局询问时则陈述:“周德广自己厂生产不起来,还到浙江去做的。”
  同年4月2日至14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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