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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创任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97号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Carl Evan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琼,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妙春律师的转委托代理人钱元春,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泰兴市横梁乡南谢村一组40号。
  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号建银大厦A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吕春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立斌,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中建五局七公司宿舍,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迎霜,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号良丰大厦6D。
  法定代表人刘琴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继成,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凯德公司)诉两被告上海瑞芙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芙特公司)、上海创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7日受理并经预备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凯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琼、钱元春、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易立斌、刘迎霜以及被告上海创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严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凯德公司诉称,其系“ROOF MATE”注册商标权人,于2003年4月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各类漆料和涂料(第2类)。此后,原告以“ROOF MATE”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并一直销售标注“ROOF MATE”注册商标的贝斯基层涂料、托普表层涂料产品,且在网站上进行该注册商标的宣传。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在青岛莱西市为青岛海升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防水处理工程中,所提供和使用的防水材料上标有“ROOF MATE”标识,这种名为使用、实为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在明知“ROOF MATE”系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其产品宣传册和施工方案上使用“ROOF MATE”商标,造成了对“ROOF MATE”注册商标的混淆,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上海创任公司作为美国联合涂料公司的中国销售商,未对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进口标有“ROOF MATE”商标的产品并销售给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立即销毁或处置其目前库存的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新民晚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合计3万元。
  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辩称,其只是在青岛海升果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水处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带有“ROOF MATE”标识的涂料产品,作为工程承包方只是根据客户指定而使用该种产品,对外并不进行销售。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美国联合涂料公司原装“ROOF MATE”涂料产品,系从被告上海创任公司合法购得。2006年6月与原告就上述青岛海升工程发生纠纷、原告向青岛莱西工商局投诉后,被告才得知“ROOF MATE”系原告注册商标,并立即停止使用“ROOF MATE”标识,改为使用其所有的“ROOF EXPERT”商标,因此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在产品宣传册和施工方案上使用“ROOF MATE”文字表述时并不知道“ROOF MATE”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在青岛海升工程发生纠纷后,随即停止在宣传册和施工方案上使用该文字表述,因此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自“ROOF MATE”商标注册之日起,一直未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本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创任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途径从美国联合涂料公司进口了标有“ROOF MATE”商标的涂料产品,海关在其报关时也予以审查。美国联合涂料公司从1983年起就合法使用“ROOF MATE”标识,上海创任公司是美国联合涂料公司的代理进口方,并不是该公司的销售部门,双方的代理关系在2006年12月18日也已经届满。而原告自系争商标注册后就一直没有使用,其要求被告在进口时尽审慎义务不合理。诉请赔偿也缺乏依据。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
  原告长沙凯德公司系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于2001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防水涂料产品的生产及产品自销并提供技术和保修服务。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ROOF MATE”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04805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漆等各类涂料。
  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水性涂料销售、建筑安装、家庭装潢等。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易立斌现是其销售经理,2002年10月至2004年9月期间,易立斌曾担任原告公司上海地区销售经理,任职期间还担任了上海超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图公司)总经理。原告长沙凯德公司授权上海超图公司自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底为其上海地区销售总代理。2005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芙特公司就贝斯基层涂料、托普表层涂料签署销售合同,但销售合同或发货单上均未标明涂料的商标。
  根据美国联合涂料公司宣传手册的介绍,该公司成立于1919年,属于北美涂料公司五十强,年营业额2亿美元。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油漆生产业务,自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研发和生产高性能特种弹性涂料。其主要市场为防腐、耐磨等工业领域以及屋顶和外墙防水等建筑领域。根据美国专利及商标署商标电子搜索系统的记录,美国联合涂料公司于1983年12月31日首次以商业为目的在涂料产品上使用“ROOF MATE”标识,并于2001年3月30日提交“ROOF MATE”商标注册申请。但该注册申请未获得批准。目前,美国联合涂料公司虽未获得“ROOF MATE”商标注册,但仍继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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