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朱明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常民三初字第52号
  
  原告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百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娟,君安百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雅汝,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  强,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廓下镇金张支线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法,君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仁华,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法,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委舍头朱家25号。
  委托代理人黄仁华,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君安百盛公司、刘惠娟、陆俊诉被告君安公司、朱明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7年2月2日,原告刘惠娟、陆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月5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刘惠娟、陆俊撤回起诉,原告君安百盛公司诉被告君安公司、朱明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由本院继续审理。2007年2月12日、3月16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君安百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汝、刘强,被告君安公司、朱明法的委托代理人黄仁华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明法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安百盛公司诉称: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惠娟与被告朱明法原系常州市蓝德木业装饰有限公司(由武进市蓝德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以下简称蓝德公司)的股东。后被告朱明法提出退股,经协商,刘惠娟与被告朱明法于2003年2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朱明法将其在蓝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惠娟。蓝德公司是核定使用于地板商品上第3224908号“君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04年7月,蓝德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上海思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刘惠娟、陆俊,以下简称思潮公司)。2006年6月,思潮公司将上述“君安”商标转让给原告。本案两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同类产品、产品宣传材料及广告牌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进行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迅速占领了“君安”牌地板的上海市场,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导致思潮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从而被迫停止经营活动,退出上海市场。由于思潮公司和原告在不同时间段内是上述“君安”商标的专用权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思潮公司及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思潮公司已明确,自2004年7月至2006年10月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期间,由于两被告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及相关民事权利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50万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及调查取证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第322490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蓝德公司为注册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君安”商标的初始专用权人。
  2、蓝德公司工商档案、刘惠娟与朱明法的合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朱明法因股权转让事宜起诉刘惠娟的民事诉状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证明被告朱明法无权使用涉诉的“君安”商标。
  3、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思潮公司工商档案、“君安”商标变更登记公告和转让公告、“君安”商标历次变更登记及转让信息、商标转让受理通知和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原告工商登记档案,证明思潮公司和原告在不同时间段内是涉诉“君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4、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驳回通知书,证明被告君安公司曾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君安”商标,因与原告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
  5、思潮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学业证书、工作证及相关设计作品等,证明涉诉“君安”商标系陆俊设计。
  6、常州市地板协会的证明,证明地板与屏风是不同产品。
  7、被告君安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建材装饰宣传单、被告君安公司的宣传册、公证书、被告君安公司电脑台专卖店门头照片等,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8、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答辩称:
  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起诉时尚未取得涉诉“君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也一直是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第359539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君威”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第369276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了“君晟”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3、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佳乐家装饰材料厂的证明,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蓝德公司成立以前,就采取贴牌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强化复合地板,同时也印证被告君安公司与蓝德公司之间也是贴牌加工关系,蓝德公司生产并通过被告君安公司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均标有涉诉的“君安”商标和被告君安公司的厂名。
  4、与上海飞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志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培月贸易商行的订货合同、给证人陈浩然送货的送货单和未拆封的强化复合地板实物一件,以及证人陈浩然证言,证明涉诉“君安”商标是被告君安公司首先在强化复合地板产品上使用。
  5、被告君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陆俊名片、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秘书处证明函,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先使用“君安”商标,思潮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原系被告君安公司销售员。
  6、蓝德公司宣传册,证明蓝德公司在注册涉诉的“君安”商标前使用 商标。
  经审理查明:
  被告君安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朱明法,经营范围主要为木业装饰材料、办公家具、抗静电地板生产加工等。2000年12月2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惠娟与被告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