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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0201号
2007年08月31日来源: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 R DE CASTIGLIONE 75001 PARIS)。
  
  授权代表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 lacost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北京市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97号铁路货运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横东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管茂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震,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21号。
  
  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晖,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欣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科斯特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泰鳄公司)、被告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年年高公司)、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城乡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泽、程学琼,被告泰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依星,被告年年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震,被告城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朝晖、姚欣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其于1933年4月27日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迄今为止,我公司的“鳄鱼”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1980年10月30日,我公司在中国取得“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目前,我公司已在不同商品中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共计12个。“鳄鱼”系列商品享有高品质国际名牌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也引来国内外不法企业的大量仿冒。鉴于对我公司“鳄鱼”商标侵权的日益严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中明确认定我公司“鳄鱼”商标为驰名商标。2005年4月初,我公司发现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城乡公司等多家商场设置联营柜台,销售由泰鳄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权的商品。经我公司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淀分局(简称工商海淀分局)对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依法进行了查处,查扣了部分被控侵权商品,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工商海淀分局的调查,年年高公司已销售的侵权商品包括:服装4893件,销售金额1 071 541.11元;现有库存T恤衫2729件,羊毛衫61件,茄克衫745件,按平均零售价计算上述库存商品价值为774101.01元。综上,泰鳄公司、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行为不仅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破坏了我公司商业信誉,淡化并损害了我公司的“鳄鱼”品牌形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在《中国工商报》登报消除侵权影响;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含我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泰鳄公司未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其辩称:原告指控我公司侵权的意见不能成立。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于2006年6月变更为原告,原告不享有变更之前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告在我国注册商标为12个,原告未明确我公司的行为系侵犯其哪个注册商标;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投入市场;我公司所使用的“金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已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原告的商标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被告年年高公司未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其辩称:我公司是通过合法渠道从丹阳好利来制衣有限公司购进的涉案产品,并在著名商场设置金鳄品牌专卖柜进行合法销售。我公司承认鳄鱼品牌,但金鳄品牌已于1983年就存在于市场,并且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城乡公司辩称:1、不能确定“金鳄”产品侵犯原告商标权;2、“金鳄”商标与“鳄鱼”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易混淆;3、我公司作为销售者,金鳄商品是由年年高公司提供的,在年年高公司进场前审查了其资质,并要求其提交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即使“金鳄”商品构成侵权,我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年年高公司在我处经营情况不好,经营收入很少。我公司与年年高公司系联营关系,商品销售后,我公司只提取少量的销售额,扣除经营成本,基本没有收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科斯特衬衫公司)系生产服装及相关商品的法国公司。
  
  1980年10月30日,拉科斯特衬衫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服。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1996年10月7日,拉科斯特衬衫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第879258号“鳄鱼”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腰带。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06年10月6日。1999年9月28日,拉科斯特衬衫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物、衬衫、袜子、领带、围巾、鞋等36种商品。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27日。2004年1月21日,拉科斯特衬衫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269795号“鳄鱼”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仿皮革、公文箱、书包、伞、腰包、小皮夹等42种商品。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14年1月20日。上述4个注册商标,其中第141103号注册商标、第879258号注册商标和第3269795号注册商标的“鳄鱼”图形相同。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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