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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明恺诉被告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7年08月31日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125号
  
  原告林明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少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撼,友富(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明恺诉被告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明恺诉称,原告从上海欧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沪公司”)依法受让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SPAZIO”注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www.spazio.com.cn网站、户外广告、橱窗专柜广告、杂志平面广告、公司职员名片等上大量使用“SPAZIO”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将“SPAZIO”字样作为网站域名使用,还使用在与原告注册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上,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9,709.40元;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公告,以证明原告享有第3234344号、第323434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被告的商标情况,以证明被告申请注册“SPAZIO易简?极家”商标被驳回,被告侵权系明知;
  3、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被告的宣传资料、(2006)沪证经字第3139号公证书、(2006)沪证经字第3140号公证书、(2006)杭证民字第1886号公证书、(2006)京证经字第08805号公证书、被告职员的名片,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律师函,以证明被告在原告通知后拒不停止侵权行为;
  5、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工商调查费收据、交通费发票、照片冲印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6、被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工商登记资料,以证明被告的营业收入情况,以作为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
  被告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辩称,一、系争商标为上海欧沪贸易有限公司恶意抢注,而且“SPAZIO”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被告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原告注册商标的申请,且已受理;二、www.spazio.com.cn的域名不是被告的,而是案外人友富(上海)有限公司的;三、被告使用“SPAZIO易简?极家”标识系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四、被告未在第2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使用“SPAZIO易简?极家”等标识,因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不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故被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工商登记资料、www.spazio.com.cn域名注册资料、《恒隆租约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原告商标注册及转让资料、欧沪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先于原告使用带有“SPAZIO”的标识,并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意汉字典》关于“SPAZIO”的解释、在意大利关于“SPAZIO”使用的照片、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收件收据及发票,以证明“SPAZIO”不具有显著性,被告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原告商标的申请;
  3、被告营业执照、《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是商品批发和零售服务,且经营亏损;
  4、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告已申请在室内装饰设计类注册“SPAZIO易简?极家”商标,被告使用“SPAZIO易简?极家”标识系合法使用;
  5、北京易简极家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杭州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证明上述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
  6、原告向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的信函,以证明原告采用欺骗行为,存在恶意。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据3、4、5中涉及杭州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易简极家贸易有限公司的与被告无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了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4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无关,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被告提供的证据4、6,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用;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2002年7月8日,欧沪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SPAZIO”商标。2003年9月5日,欧沪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1月14日,该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的“SPAZIO”商标,注册证为第3234344号,有效期自2003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办公室用家具;家具;椅子(座椅);有抽屉的橱;桌子;床;金属家具;盥洗台(家具);沙发;陈列柜(家具)。2004年1月21日,欧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SPAZIO”商标,注册证为第3234341号,有效期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2004年9月14日,商标局核准上述两项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本案原告。“SPAZIO”系意大利语,中文含义为空间、太空、宇宙、空处、一段时间等。
  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成立,原名上海全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3月8日更名为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同时,经营范围从原来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及“四技”服务和代购代销变更为进口家具、厨房卫生设备、灯具、小五金、工艺品、室内装饰设计咨询。
  2002年4月10日,被告为开设“SPAZIO(易简极家)”品牌专卖店与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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