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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坊商标:贴上面包才算被侵权?
2005年12月09日来源:

 

 

    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成都某商场商标侵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老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199710月,原告与被告成都某商场签订代销协议,约定由被告食品部设代销专柜,负责销售原告的面包。原告向被告供货到1999 4月下旬后,未再供货,而被告擅自于同年428日起使用“老坊”注册商标出售从其他厂家购进的与原告生产的面包外形一样的面包,致使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170万余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成都某商场辩称,双方虽有合同约定,但原告所供面包是散装的,每个面包上并没有商标;被告并无侵权的故意,未构成侵权;原告所提赔偿损失数额没有证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28,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老坊”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是面包。 1997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代销面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设“老坊”专柜出售原告生产的面包。原告必须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双方未曾有过纠纷。从19994 22日起,原告未再给被告供过货。同年57日,原告代理人前往被告处查看,发现被告为代销原告产品设置的“老坊”面包专柜中仍有与老坊面包外形一致的面包出售,商品标价签上注明产地:老坊。原告遂请成都市某区公证处对被告的盒食部主任进行询问并作了现场记录,对专柜陈列的面包拍照,对原告代理人购买“老坊”专柜面包等作了三项公证。被告承认自1999 52日起,从一个自称是某大公司的下属厂—家进了与原告出产的面包外形一致的面包,该批面包进价为 1890元,获利450元。原告为取证、起诉支出:公证费2670元,诉讼受理费3500元,往返租车费2360元。

    关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而不应当承担责任。商标侵权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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