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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各”仿“丰谷”鱼目欲混珠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27月,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谷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旌阳分局投诉:德阳市丰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各公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之竞争,造成该司生产的富乐“丰谷”酒销售大幅度下降,请求工商部门制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

    旌阳分局接到丰谷公司投诉后,以丰各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丰各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查明,丰各公司于20028~200212月开始生产丰各系列酒,“丰各”系其核定在酒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于2002年转让取得。丰各系列酒瓶贴的颜色为红底套金边,其正上方印有其注册商标,大小不到1cm.正中印有显著的手写体商品名称(样式详见瓶贴复印件),下方印有突出字号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影印的驾车图。现场库存“丰各”系列酒417件,2万余套各种丰各酒瓶贴,旌阳分局以涉嫌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为由进行了查封。丰各公司只提供了帐本,未提供销售凭证,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

    丰各公司为了证明该公司未仿冒丰谷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特收集了50多个各种瓶贴的酒瓶提供给旌阳分局,并就旌阳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在讨论丰各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适用何种法律时,工商局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应定性为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种是应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丰谷酒是知名商品自不待言,而丰各公司的丰各酒的瓶贴装潢与丰谷酒的瓶贴装潢近似,丰谷公司的瓶贴装潢肯定在丰各公司之前使用,由于两者的瓶贴装潢近似,这样易使购买者误认丰各公司生产的丰各酒为丰谷公司生产的丰谷酒,因此丰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仿冒了丰谷酒这一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丰谷酒是知名商品,丰各公司使用的瓶贴装潢虽与丰谷公司瓶贴装潢近似,但丰谷公司瓶贴不是其特有的,谁最先使用尚不清楚,因此丰各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相反丰各公司将手写体的丰各的“各”字故意写得与丰谷的“谷”字近似,使两者产生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对丰各酒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恰恰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丰谷公司的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丰各公司的行为应按《商标法》处理,它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因为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名称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行为构成要有三个要件一是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二是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必须是特有的、在先的,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该行为。必须是知名商品是因为按常理只有商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仿冒它才能给人带来利益,他人才会仿冒,相反在市场上名不见经传的商品是没有人仿冒的:包装、装潢、名称是特有的,即该包装、装潢、名称为使用人独创的能够与他人的包装、装潢、名称有显著的区别,起标示性的作用,让人一看到该包装、装潢、名称就能联想到其所有者,而不是那些无区别性、大众化、普通、公用的包装、装潢、名称;仿冒他人的包装、装潢、名称,都是为了赢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应是故意的。丰各公司使用的瓶贴装潢为红底套金边,影印有古人驾车图,而丰谷公司的瓶贴的装潢也为红底套金边,都是业内装潢常用色调和构图,丰谷公司的瓶贴装潢无特色,不能起识别作用,这种格调的装潢谁先用、在谁先创意、谁仿冒谁确实无法确定,再说这种公用资源让一家独占也不公平。因此,丰各公司的行为不够成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丰各公司的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因为丰各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将手写体的商品名称中“丰各”的“各”字的横折的横写成点,折画与捺画的配合使整个“各”字看起象“谷”字,让丰各与丰谷从整体上看起来很近似,侵权的主观故意很明显,而且书法上也无该“各”字的写法:事实上丰各公司这种做法也确实达到了让消费者将“丰各”误认为“丰谷”的目的。因此丰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侵犯了丰谷公司的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丰各公司的主张和丰谷公司的诉求,旌阳分局就丰各公司生产的使用手写体“丰各”作为商品名称的酒,在市场上对消费者进行了随机调查,90g6以上的消费者将手写体的“丰各”二字误认为“丰谷”,于是旌阳分局按丰各公司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的规定,对丰各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

    丰各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丰各公司败诉,维持旌阳分局的行政处罚;丰各公司又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但不久又撤诉。◆

                                                    作者单位:四川省工商周

编辑日期:2003.1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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