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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府”服务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案情

顺天府商业公司于199777,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获得“顺天府”服务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049763。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1998311,广达服务公司与北京市永平顺天府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签订了《货仓式销售自愿连锁合同》。该合同约定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作为货仓式连锁销售联合体的创办者,吸收广达服务公司加盟该联合体。广达服务公司需向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开业后还需交纳日常管理费。合同书后附一份授权证书,内容为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授权广达服务公司在广安门天缘市场内(地点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北口综合楼地下)开设仓储超市时,使用“顺天府广安门分店”字号作为店名。该授权书还规定了使用“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的字样,前部是“顺天府”三个大字,后部是“仓储超市”‘‘广安门连锁店”两行小字。1998424,经北京市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达服务公司开设的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简称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成立。经营地点为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北口综合楼地下。该店入口上方悬挂的灯箱上标明“顺天府”三个大字和“仓储超市”“广安门分店”两行小字在通往地下仓储超市的楼梯上方悬挂的灯箱上注明“顺天府”三个大字和“无可思议的低价位、无可挑剔的真品牌”两行小字广告语。该店开具的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上用的是广达服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对上述情况顺天府商业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作了公证证明,拍摄了灯箱广告照片,提供了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另外,顺天府商业公司还提供了广达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的塑料购物袋,上面注明“顺天府”三个大字和“仓储超市”“广安门分店”两行小字。顺天府商业公司凭借上述证据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达社会服务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广达服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广达服务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广达服务公司使用“顺天府广安门分店”是经过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正式授权的,而永平顺天府商业公司是顺天府商业公司的总店或上级单位,但没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广达服务公司还提出“顺天府广安门分店”的店名是北京市宣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的,我们使用自己的店名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顺天府商业公司是“顺天府”商标的权利人,广达服务公司未取得其许可,即在自己经营的仓储超市宣传灯箱及购物袋上突出使用该商标,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广达服务公司所称对“顺天府”三个字的使用是得到顺天府总店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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