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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2009年06月26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4-27 20:49:4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27号

原告上海继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铁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瞿麟。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原告上海继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系由原告与美国国际电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于1992年8月13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1月23日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原告将其在被告处的股权转让予美国公司。同年12月25日,中国公民徐宁和瞿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美国公司处获得了被告的所有股权。故被告早已转制为一家内资民营企业,同时与原告也无任何法律关系。现原告发现,转制后的被告在互联网上自称,是由原告和美国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并在其产品介绍册、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外包装纸盒上印有与原告公司合资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继电器消费者,从而扩大其自身的市场份额,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对虚假宣传行为登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宣传只是对被告公司历史的客观描述,原、被告曾经就原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过协商,并签订了备忘录。随后,被告对公司的宣传用语和产品包装进行了修改,况且原、被告双方的产品区别很明显,并不会误导消费者。故对原告之诉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停止在其网站(网址为  www.illino-relay.com)及其他网站、产品介绍册、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外包装纸盒上使用原告上海继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应自2009年4月10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版面外)登载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4月17日前赔偿原告上海继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上海伊利诺继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4月17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2009年4月10日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 徐 忠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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