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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陈麻婆”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2314上午,成都市工商局邀请了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法制处、成都市法制局、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市食品协会以及四川大学、财经大学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就“涉嫌侵犯‘陈麻婆’商标案”进行了座谈讨论,会上,大家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最后达成共识保护“陈麻婆”豆腐商标刻不容缓。

一、起因与案情

    2002年1月15,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根据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投诉,对成都康乐调味食品厂、四川好特食品厂、成都市龙泉家好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味食品厂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涉嫌侵犯“陈麻婆”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并当即对上述四家企业生产的“麻婆豆腐”调料及外包装进行了封存、扣押。这四家企业先后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开始生产“麻婆豆腐”调料,其产品不仅在成都市各大商场有销售,而且还销往外地市场。由于这四家企业都把“麻婆豆腐”视为通用名称而在其生产的豆腐调料产品上大量使用。因此对于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的投诉以及成都市工商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异议,并联名向成都市工商局上报了“关于请求解除对我们涉嫌商标侵权的查处暨驳回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商标侵权投诉的紧急报告”,问时,还通过媒体作了报道,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历史与现状

    据史料考证,世人尽知的陈麻婆豆腐店是一家“中华老字号”名店,始创于清朝同治初年(1862),相传陈麻婆为陈兴盛之妻,因脸上有几颗麻子,人们便戏称之为陈麻婆,其制作经营的豆腐具有色泽鲜艳,味道嫩、鲜、麻、辣等特色,深受消费者喜爱,知名度也愈发提高,店铺由此得名“陈麻婆豆腐店”。清朝末年,“陈麻婆豆腐”就成为成都的著名食品。早在1924年成都有竹枝词曰:“麻婆陈氏尚传名,豆腐烘来味最精。万福桥边帘影动,合沽春酒忆先生。”可见,“陈麻婆豆腐”品牌早已深入人心。1956年,在公私合营中,国家采取赎买政策,以342.71(其中固定资产168.20元,流动资产162.51元,其他资产12)将原私营的陈麻婆豆腐店收购,成为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下属的国营企业。198331我国《商标法》正式实施后,成都市饮食公司分别于1985年和1995(1993年底国家才正式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陈麻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法律赋予了成都市饮食服务公司在豆腐及豆腐调料和餐馆服务上拥有陈麻婆注册商标专用权。1992年该商标被四川省工商局第一批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三、争论与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麻婆豆腐是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是否构成对陈麻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   

    一是麻婆应当是一个独创的名称,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陈麻婆的文字排列与表述中,仅表明姓氏,而麻婆二字不是商品本身的名称,更不是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直接表示商品本身的其他特点,完全是生动而形象地表明其创始人的年龄、性别以及外部特征,这是社会公认的,无可非议。在陈麻婆商标中.能够具有商标特征和显著性的,就是麻婆二字。这一显著性,充分体现了麻婆与其他人所经营的豆腐之区别,即商品来源的区别。大家还一致认为,麻婆应该是市场和时间产生的驰名商标”。   

    二是麻婆指代明确,足以造成与陈麻婆商标的混淆。对于麻婆豆腐的定义,专家们认为,应该是陈麻婆豆腐店所生产经营的麻婆豆腐。由此表明,麻婆陈麻婆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所以,人们一提到“麻婆豆腐”必然会联想到“陈麻婆豆腐”。这种联想,恰恰反映了“麻婆”文字构成了与“陈麻婆”商标的近似,并足以使公众和消费者产生混淆(因为消费者食用麻婆豆腐,完全会认为是正宗的陈麻婆豆腐”)

    三是麻婆有商品名称通用化的趋势,但商标的根本属性及商标专用权仍然存在。麻婆名称的使用应该是有限制的,绝非随意使用。从现实情况看,麻婆确有商品名称通用化的趋势。尤其在菜品(即豆腐)上。这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计划体制的影响和法

律的不健全,造成商标无意保护。“麻婆”豆腐虽历史悠久,本身的利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没有关系,因而造成了“陈麻婆”商标长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局面。其二,法

律的局限和缺少相应的维权条款,造成商标无法保护。在1983年以前。商标工作唯一遵循的是1963410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而且条例本身也没有规定商标的权利专用保护等内容,仅强调商标注册的义务,而完全忽略了商标所有人应享有的权利。更没有商标保护的措施r形成了社会漠视商标专用权的倾向,导致企业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商标权进行保护。其三,权利缺乏生存的载体和公众商标意识的淡薄。造成商标无从保护。商标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的,并经过市场流通,才被公众认同。对“陈麻婆”豆腐的消费要通过人们直接进入餐馆享用才能实现。因此,不象其他商品那样,通过包装后进入超市或商场,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并通过包装物来标明“陈麻婆”商标,以至于公众忽略了“陈麻婆”商标,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陈麻婆”就是豆腐的商标。这就造成了不少餐馆服务行业误把“麻婆”豆腐作为菜品名称来使用。其四,主张权利不力,造成维权的难度加大。1983年《商标法》颁布实施后,虽然陈麻婆作为注册商标被法律认可并给予保护,但企业没有最大限度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不少餐馆将麻婆作为菜品名称使用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感到法不治众,不知如何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制止这些侵权行为:而更重要的方面,这种仅局限于餐馆在菜谱上使用“麻婆”名称,虽构成商标侵权,但企业认为对其自身利益影响不大,没有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客观上滋长了滥用“麻婆”作莱名的现象,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四、结论与思考

我们认为“麻婆”不是通用名称,“麻婆”名称的使用,特别是对商品进行包装后进入市场,已构成对“陈麻婆”商标的侵害,这种侵害足以使消费者产生对“陈麻婆”商标的混淆。因此,我们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作出处理。这里要强调的是从本案引发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地思考。

    思考一:跳出案件本身来考虑,加大对川菜商标的保护意义重大。作为川菜重要品牌的陈麻婆商标,连日本人都知道,还有人千里迢迢从日本来蓉与成都市饮食公司签订合作在日本开设麻婆豆腐店的合同,而且把陈麻婆商标的使用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确定。目前据我们了解,除万县有一家企业已在榨菜上注册了麻婆商标外,远在千里之外的沈阳的企业也正在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和蛋品、乳制品上申请注册“麻婆”商标,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该说我们对“陈麻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是依法维护商标注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住成都的品牌,四川的品牌。

    思考二: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的问题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企业的重视、媒体的关注,以期共同保护川菜品牌。如果麻婆成为通用化的名称,势必会出现在全中国,甚至全世界到处都可以生产、经营麻婆豆腐,这不仅对企业不利,而且对我们成都食品工业的发展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更应加大对商标保护的力度。企业和经营者要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作为媒体要正确引导,大力宣传川菜中具有知名度的商标。防止把川菜商标在各种书刊、报纸上作为通用化的莱名进行登载,同时,通过宣传报道澄清过去扭曲的商标观念,使“陈麻婆”商标正本清源。在打造川菜品牌中,要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宣传力度,防止川菜中的知名商标通用化。

    思考三:举一反三,保护川菜中具有知名度的商标。麻婆商标案给川人敲响了警钟。前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川菜品牌,如夫妻”肺片、“担担”面、“赖”汤圆、“耗子洞”、“龙”抄手等,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走“陈麻婆”商标的老路。特别是随着川菜规模化生产的扩大、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川菜也会象其他商品一样走进超市、商场直接面对消费者,由此会出现类似“麻婆”豆腐的问题。作为知识产权,川菜中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有着超越有形资产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在打造川菜王国中,要加大对川莱中的商标保护,充分发挥商标是商战利器的作用,让川菜品牌的产品做好做大,形成成都食品产业的优势,让川菜品牌走向世界。

    作者单位:成都市工商局

 

 

 

编辑日期:2002.6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袁蜀泉  周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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