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时间:2008.6.25
作者:刘传江
本报讯(记者)销售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运会吉祥物图案的运动服装,哈尔滨市一家体育用品公司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了所有侵权商品。这是哈尔滨市对奥运标识侵权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几天前,哈尔滨市工商局直属五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途中,发现一青年穿着印有奥运福娃图案的T恤衫,上面印制的福娃图案不规范,质地也很差,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得知,该产品是位于哈市南岗区宣德街某体育用品公司出售的。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发现一批正在出售的印有福娃、中国印等北京奥运会标识的T恤衫。经营者拿不出奥运商品特许经营授权证书,公司承认此批产品是从广州一批发市场进的,每件15元,45元出售,一共进了600余件,大部分已经售出了。执法人员当场扣留了全部侵权产品,随后检查了其销售账目,并依法处以其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
据介绍,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奥运标识必须经奥运组织授权,非法使用奥运标识生产销售产品,处以1万到5万元罚款或非法所得的5倍罚款,并没收非法产品。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他们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并积极向工商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