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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查处擅自使用奥标案件
2008年06月17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6.17
作者:徐凤仙 田建雄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工商局近日查处一起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

  5月30日,五原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擅自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做房地产广告。

  经调查发现,个体广告经营户池某为了扩大广告宣传效果,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楼体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为房地产开发商制作户外广告,进行商业性宣传。一幅巨幅喷绘广告图上不但标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Beijing2008”字样及吉祥物福娃图案,而且标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宣传画上还写上了“××房地产为奥运喝彩”、“××广告招商”等文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五环图案标志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 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图案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其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标志。

  五原县工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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