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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商标侵权案一审有结果山泉农夫等三被告败诉
2009年06月12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6.11
作者:海 文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诉北京领先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农夫公司)、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诉称,自己对农夫、农夫山泉、NONGFUSHANQUA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先公司和香山农夫公司均系香山农夫桶装水的生产商,海天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网站上销售香山农夫桶装水。香山农夫桶装水包装上标有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夫和NONGFUSHANQUAN商标。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对农夫、农夫山泉、NONGFUSHANQUAN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香山农夫桶装水使用的包装和装潢与农夫山泉瓶装水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领先公司、香山农夫公司之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夫山泉公司使用于农夫山泉瓶装水上的商标农夫山泉和NONGFUSHANQUAN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且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之结合体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香山农夫桶装水的桶贴、桶盖较之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显已构成近似,且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二者的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领先公司和香山农夫公司之行为已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亦已对农夫山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海天公司已对香山农夫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其应与香山农夫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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