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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与杨力商标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05月15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2-25 15:30:59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赵宏,男,满族,1962年8月31日出生,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投资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西里20楼5门303、304号。
委托代理人白秋发,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家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杨力,女,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北京杨力中医药研究院院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石头坡17号。
委托代理人李屹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延年堂中医药研究院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前街6号。
委托代理人冯立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延年堂中医药研究院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肥城市过村镇金山路102号。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宏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杨力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杨力继续履行《注销北京乾信堂摄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书》的约定,立即停止使用“乾信堂”公司名称及“淞茸唐源”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和产品名称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9月核准注册了“淞茸唐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非医药营养胶囊、食品用糖蜜”,核定使用期限从2005年9月7日到2015年9月6日。2006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赵宏和杨力共同享有“淞茸唐源”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9月16日,赵宏和杨力签署《注销北京乾信堂摄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杨力和赵宏为北京乾信堂摄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是“乾信堂”商标和“淞茸唐源”商标及产品的持有人;经双方协商决定注销北京乾信堂摄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终止合作;2007年10月30日前赵宏可以继续出售标有“乾信堂”和“淞茸唐源”商标的产品;2007年10月30日后双方在无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准再使用“乾信堂”和“淞茸唐源”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和产品名称,亦不得出售标有“乾信堂”和“淞茸唐源”商标的产品,否则将负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双方在五年之内不许谈商标使用事宜;协议签署之日,由赵宏通知“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立即停止“淞茸唐源”商标和“淞茸唐源片”产品名称的使用。
赵宏是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的投资人。2007年10月10日,赵宏出具书面授权书,将“淞茸唐源”商标许可给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使用,未限定使用期限。2007年10月15日,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在《中国食品报》上刊登一则“更名通知”,内容是“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与北京乾信堂摄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生产‘淞茸唐源复合植物片’,自2007年10月20日起‘淞茸唐源复合植物片’更名为‘松瑞源复合植物片’,其出品商为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与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2007年底,在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的网站(网址:www.songruiyuan.com)上,在介绍产品的文章题目中、介绍文章正文的语句叙述中以及介绍产品的图片下方均使用了“淞茸唐源”文字。
2008年6月,杨力在其作为投资人的北京延年堂中医药研究院网站(网址为www.ynt315.com)上有题目为“第三代新产品‘唐源十一宝’与老产品‘淞茸唐源’的区别”的文章,文章中的语句叙述中有“淞茸唐源”文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宏和杨力承诺继续履行双方于二ΟΟ七年九月十六日签订的《注销北京乾信堂摄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书》;
二、赵宏承诺在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日之后,其本人以及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淞茸唐源”商标;
三、杨力承诺在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日之后,其本人以及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淞茸唐源”商标;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力负担(已交纳);反诉费375元,由赵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赵宏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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