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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商标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62号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中,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谈盈东,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明荣、张少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应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华、张少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5年8月,公司规模庞大。自1997年4月28日起,原告先后注册了“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框形(图形)”、“欧琳、OULIN(文字)”和“欧琳、OULIN(图形)”系列商标,商标注册类别多达27类。同时,2001年和2002年,原告经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获得使用其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欧琳、OULIN(图形)”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在其后短短的几年中,“欧琳”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为了“欧琳”品牌的持续发展和积累市场知名度,原告每年都在不断地投入和递增“欧琳”商标和企业品牌的广告宣传力度。强大宽广的市场网络使“欧琳”商标和企业品牌在国内与国际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成为广大消费者认可和熟知的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0日,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4日,两被告在明知原告注册了“欧琳、OULIN框形”等系列商标和原告为知名企业,并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了冠名“欧琳”字号的企业名称。两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同,现两被告不但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欧琳”企业名称,而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标注了“欧琳”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本院:1、确认原告使用的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框形(图形)”、“欧琳、OULIN(文字)”和“欧琳、OULIN(图形)”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3、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欧琳”字样的企业名称;4、判令没收和销毁被告现有的侵权物品;5、判令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作为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起诉,没有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欠缺前置程序;2、作为上述两个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原告无权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3、上述两个商标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4、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两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5年8月,经营范围为厨具、洁具、家具、办公用品、消毒柜、燃气灶、抽油烟机、制冰机、烤箱、不锈钢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卫生洁具、建筑装璜材料、水暖器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经营水槽、水龙头、厨具及配件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原告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4年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2、3、4、5、6、7、9、10、11、12、14、16、18、20、21、24、25、27、28、29、30、32、33、34、35、36、37、39、40、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框形(图形)”、“欧琳、OULIN(文字)”和“欧琳、OULIN(图形)”系列商标共35个(以下均简称为“欧琳”商标),其中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为第99421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盥洗室用导水管设备、卫生用水管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保险附件、装饰喷泉、水管龙头、管道龙头、盥洗室、浴室装置、冲水装置、蒸气浴装置;第197833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照明器械及装置、喷灯、汽灯、水暖装置、供水设备、洗涤槽、卫生器械和设备、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商品截止)。2001年12月21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8598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2001年12月31日,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订立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商品上的第1685986号商标独家许可乙方无偿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1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双方又特别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乙方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2002年6月28日,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又在第11类商品冰柜、冰箱(冰盒)、吹干设备和装置、电暖器、电压力锅(高压锅)、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烤面包器、空气调节器、微波炉(厨房用具)上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797935号。2002年6月30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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