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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与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南犹他2401号(2401 Utah Ave. South,Seattle,WA 8134)。
  法定代表人:MartinDavid M Landau,该公司国际总裁。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8号海天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吕成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荣,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向荣,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与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星巴克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青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青岛星巴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荣、杨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系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的公司,自1996年起原告陆续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图形)”、“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图形)”、“STARBUCKS COFFEE”、“FRAPPUCCINO”、“YUKON BLEND”等商标,其注册的情况见下表: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注册日期 类别 核定商品/服务
  STARBUCKS
  839975 1996-5-14 服务42 咖啡馆,餐馆
  2010336 2002-12-21 服务42 餐厅,酒吧,咖啡馆及咖啡店服务等
  926045 1997-1-7 商品30 咖啡,咖啡饮料等
  星巴克 1367394 2000-2-21 服务42 餐馆,咖啡馆,咖啡店等
  1369000 2000-2-28 商品30 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等
  STARBUCKS
  (图形) 851969 1996-6-28 服务42 咖啡馆,餐馆
  926050 1997-1-7 商品30 咖啡,咖啡饮料等
  STARBUCKS COFFEE(图形) 2010346 2003-1-7 服务42 餐厅,咖啡馆及咖啡店服务等
  2011962 2003-3-21 商品30 咖啡(磨碎及全豆),咖啡饮料
  STARBUCKS COFFEE 2010341 2003-1-7 服务42 餐厅,咖啡馆及咖啡店服务等
  2010344 2003-1-7 服务42 餐厅,咖啡馆及咖啡店服务等
  FRAPPUCCINO 2010335 2002-12-21 服务42 餐厅,咖啡吧,咖啡店服务,咖啡馆等
  1423706 2000-7-21 商品30 咖啡和咖啡饮料等
  1618991 2001-8-14 商品30 茶,冰淇淋等
  YUKON
  BLEND 2011963 2003-3-21 商品30 磨碎及全豆咖啡饮品,茶等
  上述“STARBUCKS”、 “星巴克”、 “STARBUCKS COFFEE”(“COFFEE”放弃专用权)、“FRAPPUCCINO”、“YUKON BLEND”等商标,均为文字商标; “STARBUCKS(图形)”商标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中心圆内有美人鱼像,两圆之间的环形为绿色,在环形中部对称的位置有两个白色的五角星,环形上方为白色“STARBUCKS”文字,该商标注明指定颜色、两颗星不在专用范围内;“STARBUCKS COFFEE(图形)”商标的形式与“STARBUCKS(图形)”商标相比,环形下方带有“COFFEE”文字,其他部分相同,但该商标中的“COFFEE”放弃专用权。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STARBUCKS、星巴克等商标,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在与咖啡零售、消费有关的领域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知名的咖啡服务及商品品牌。
  青岛星巴克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公司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美籍华人吕成锐,经营范围:中西餐、咖啡、酒吧及配套服务。公司成立后,分别在位于青岛市香港西路48号海天大酒店和香港中路43号山东丝绸大厦内开设咖啡馆进行经营,在二处经营场所外的醒目位置上,标有公司名称“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及公司圆形标记,该圆形标记由两个同心圆组成,中心为一只倾斜的咖啡杯,两圆之间的环形为绿色,在环形中部对称的位置有两个白色的五角星,环形上方和下方分别带有“COFFEE”以及“咖啡”文字。在海天大酒店处,还标有“QINGDAO S A S U K COFFEE F&B CO. LTD.”英文名称,并设有带公司圆形标记的灯箱。在山东丝绸大厦处,在公司的名称上,还标有“美国咖啡”四个字。在其经营咖啡馆中使用的餐巾纸、向顾客散发的名片上除印有公司的标记、名称外,还印有“青岛星巴克咖啡”以及“QINGDAO STARSBUCK COFFEE”文字;在店内的海报中,有“美国星巴克咖啡”文字;在使用的价格单上,印有“沁凉系列 STARBUCKS ON ICE”、“星冰啡系列 FRAPPUCCINO ICE BLENDED COFFEE”和“优肯综合咖啡 Yukon Blend Coffee 30元/杯”等字样;在向顾客出具的发票中单位名称栏,印有“星巴克餐饮”、“星巴克咖啡”文字。同时,青岛星巴克公司还在经营的咖啡馆内陈列一些袋装“STARBUCKS”品牌的咖啡豆。
  原审法院认为,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STARBUCKS”、“STARBUCKS(图形)”、“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图形)”、“STARBUCKS COFFEE”、“FRAPPUCCINO”、“YUKON BLEND”等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其中,“STARBUCKS”、“星巴克”等均为臆造的文字,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当其用于与咖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青岛星巴克公司是在中国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资公司,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前提是,该名称为合法取得且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当其使用的字号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时,就不能以合法注册,作为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青岛星巴克公司的公司名称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类行为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2、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3、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青岛星巴克公司已经将星源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星巴克”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公司的名称使用,且同样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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