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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芳婷布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江苏雅芳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143号     
                                    
  原告雅芳婷布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村金龙工业城东部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章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德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穗初,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雅芳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仲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江苏南通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芳婷布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雅芳婷公司)与被告江苏雅芳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雅芳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德辉、蒋穗初,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仲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诉称:本公司是“雅芳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雅芳婷”牌床上用品先后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著名畅销品牌”、“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5月,系家用纺织品生产厂商,其使用本公司“雅芳婷”注册商标为其字号并注册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本公司的子公司,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雅芳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名称;3、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费用人民币3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辩称:被告的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系合法权利;其并未将“雅芳婷”字号在自己的商品上作商标意义的突出使用,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原告请求认定“雅芳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必要且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认定涉案注册商标“雅芳婷”为驰名商标;2、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雅芳婷”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3、若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侵权成立,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第56688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1997年4月28日与2005年6月7日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各一份,第131823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在第24类享有“雅芳婷”中文文字商标及“雅芳婷”中英文与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大门照片、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设立核准通知书及产品的包装盒、销售发票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在企业名称及产品中使用了“雅芳婷”字号。
  3、“A-Fonetane”及 “雅芳婷”的香港商标注册证;
  4、“雅芳婷”品牌获1999年、2002年香港十大名牌证书,香港Q唛标志证书、1994年香港总督工业奖证书、1997年香港工业奖证书;
  5、刊载于香港《苹果日报》、《明报》、《东方日报》的“雅芳婷”广告及1999年、2002年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恭贺广告;
  6、刊载于《深圳商报》、《中山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的“雅芳婷”广告;
  7、“雅芳婷”获得的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著名畅销品牌、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8、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获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深圳市产品监督检验质量好企业、产品质量免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管理体系证书;
  上述证据3-8证明“雅芳婷”商标系驰名商标。
  9、经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许章荣声明书、雅芳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明书、董事会决议证明书,以证明豪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通公司)于2005年6月前许可雅芳婷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第566881号雅芳婷商标。
  10、深圳雅芳婷公司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及其董事长许章荣所作的声明书,原告设立的批准证书、关于合作经营“深圳市南山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南山公司)”合同书的批复及该公司名称变更证明,以证明第566881号雅芳婷商标注册、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
  11、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两张深圳——上海往返机票、李陈郑律师行编号为第25795、25860、25861的收据,以证明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就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证明其企业名称系合法取得。
  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对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的举证除李陈郑律师行收据外,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照片、包装盒及销售发票均不能证明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突出使用了“雅芳婷”字号,相反却能证明其系正当使用。
  2、“雅芳婷”所获的荣誉证书,系民间团体组织的评选;刊载于报纸的“雅芳婷”广告,覆盖面仅限于某几个特定地区,均不能充分证明“雅芳婷”为驰名商标。
  3、因许章荣系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声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4、李陈郑律师行出具的收据系逾期举证,不予质证。
  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对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的举证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
  1、被告江苏雅芳婷公司对原告深圳雅芳婷公司提供的第566881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1997年4月28日、2005年6月7日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第131823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照片、江苏雅芳婷公司设立核准通知书、产品的包装盒及销售发票,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著名畅销名牌、中国名牌产品、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深圳市产品监督检验质量好企业、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刊载于《深圳商报》、《中山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雅芳婷”的广告,深圳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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