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徐民三初字第4-01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苏苑宾馆3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峰,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徐州广播电视台台长。
本院在审理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诉徐州广播电视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第1731844号商标的注册人英格兰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原告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该委于2002年7月16日正式受理申请,于2004年9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精神,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恢复诉讼。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向东
审 判 员 王志宏
代理审判员 孟 源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