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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终字第02904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终字第02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市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水西关正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圆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5)朝民初字第3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百圆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国内知名的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于2000年3月7日在第25类上核准注册了“百园及图”商标,该商标拥有很高知名度,现已成为我国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百圆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其副总经理张晓敏曾为百圆公司加盟商,熟悉百圆公司的商标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百圆城公司恶意模仿使用与百圆公司注册商标和品牌近似的文字“百圆城”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经营中进行广泛使用。百圆城公司及其加盟商在店面牌匾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圆城”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百圆公司在先的“百园”商标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圆城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自行或授权其加盟商在连锁店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百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百圆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百圆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门头牌匾上、网站宣传中使用“百圆城”文字;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百圆城”字号;就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百圆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和1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诉人百圆城公司原审辩称:同样描述特定经营模式“百元店”的“百园”和“百圆城”应获得同样的、平等的法律保护。百圆公司的注册商标与百圆城公司的字号不相似,“百圆城”字号的确立并非来自于对他人商标的借鉴、模仿或抄袭,且该企业名称合法登记使用之前百圆公司的“百圆”未被认定为知名服务品牌的特有名称。百圆城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直坚持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百员诚及图”,并合法使用企业名称,将“百圆城”作为字号合法登记使用,并在企业网站上简化使用“百圆城”企业名称,以及加盟商户在店面门头牌匾上简化使用“百圆城”字号的行为并未侵犯百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圆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其多年来企图限制竞争、垄断服装连锁经营市场、不正当竞争计划的一部分。综上,不同意百圆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圆公司于1998年8月在山西省登记注册成立,经营服装加工,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原材料等。1998年12月3日,百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2000年3月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裤子、成品衬里(服装部件)、服装口袋,注册号为1370910。百圆公司在行销发行手册上使用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

  2001年5月16日至2005年8月3日,北京《晨报》、《消费时尚》、《山西政协报》、《太原统一战线报》、《山西市场导报》、《山西民建》、《中国服装》、《山西日报》等多家报刊先后刊文宣传介绍了百圆公司,其中使用了“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并刊登了使用“百圆裤业”店面的照片。

  2001年4月17日至2004年9月23日,百圆公司先后与多家单位就在中央、北京等地的电视台和《中国服装》杂志上制作发布广告签订合同,并为此支出了广告费。

  2005年1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致函原审法院,提出百圆公司第25类第1370910号“百园”注册商标已被山西省工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

  诉讼中,百圆城公司认可百圆公司在1999年11月3日前在全国有65家连锁店,在山西有49家连锁店,且认可百圆公司提供的2001年9月3 日前签订的281份加盟店合同。

  百圆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日,经营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等的销售,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会员。

  百圆城公司与运城地区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晓普。百圆城公司提出1999年6月18日,三通公司曾与山西省某制衣厂签订“百圆城”服装的买卖合同,当时三通公司就已经开始使用“百圆城”,但其不能证明该合同是否履行。

  2000年6月1日,三通公司申请在服装、茄克、衬衫、裤子、鞋等上注册“百圆城”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的组合商标,2001年3月28日该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号为1593447号。后百圆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文字虽比百圆公司曾经申报的“百圆”商标多一“城”字,但该汉字并未使其商标主体含义发生明显变化,其整体显著部分仍为“百圆”,因此该商标用于服装类商品上仍具有直接表示本商品价格的特点,不应予以注册,故于2004年6月30日裁定不予注册该商标。

  2001年3月28日,三通公司在第25类上获得“百员诚”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注册号为第1545446号,并于2003年11月2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百圆城公司。

  百圆城公司的加盟店中,安徽淮北店、河南沈丘店、河南登封店、河南拓城店、山西临汾店、山西定襄店、山东吕邑店、山东滨州店、山东沂南店的牌匾均为:右上方是较大字体的“百圆城”三字、左上方是“百员诚”文字及方孔钱图形组合商标、下方是较小字体的百圆城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

  从2003年开始,百圆城公司的网站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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