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1030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邱培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娜,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芳园里27楼402号。

  委托代理人刘立平,男,汉族,1949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7栋3门3号。

  上诉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同基金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842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0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同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徐静,被上诉人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同高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翔、马佰刚,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简称中行西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娜、刘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天同高圣公司指控天同基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天同基金公司在其发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上使用了天同高圣公司的注册商标"天同",其所从事的服务与天同高圣公司"天同"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完全相同。在"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中,180指数、保本增值均指明了该基金产品的特点,是一类基金产品的通用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天同"才是该基金的显著识别部分,故"天同"文字在"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系作为基金的区别性标志使用,具有商标的属性。天同高圣公司的"天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分析等主要是金融服务类的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服务等,天同高圣公司在上述服务类别上对"天同"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天同基金公司是从事投资基金发行、管理的企业法人,其发行、管理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与天同高圣公司"天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类似。天同基金公司发行、管理"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行西城支行销售"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侵犯了天同高圣公司对"天同"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天同基金公司发行、管理基金是经过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中行西城支行系依据中国银行与天同基金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其在审查了天同基金公司发行基金的资格后进行销售,并不知道销售的基金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中行西城支行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天同高圣公司亦未请求中行西城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数量巨大,所涉及的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并且变更基金名称的程序相对复杂,故应给予天同基金公司一定的履行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则应按照发行、管理基金的种类,每年须向天同高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直至基金名称变更之日止。参照天同高圣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确定每种基金每年的补偿费为25万元人民币,并于其应停止侵权行为之日起算。天同高圣公司的"天同"商标于2000年6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天同基金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其主要发起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在2001年7月17日时,企业名称仍是"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故天同基金公司对"天同"文字不享有任何在先的权益,其关于对"天同"文字享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天同基金公司系2002年8月注册成立,在其对"天同"文字并不享有在先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其关于以基金管理人的字号作为基金名称的首部是证券行业的惯例,"天同"系其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的抗辩主张亦不能成立。天同高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天同基金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不能证明天同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与使用"天同"文字有必然的关系,故其依据天同基金公司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费计算损失赔偿数额的方式,没有依据,将参照天同高圣公司与他人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种类和数额、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天同高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