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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商标侵权终审胜诉
2006年04月03日来源:

 

    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 商标侵权一案,曾被本报评为“2005年度十大最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之一。3月20日此案已结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我国服装特许经营行业第一例知识产权案件。
    两个“百圆”上法庭
    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 商标侵权一案源起于2005年初。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圆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1998年12月3日,百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百园”文字及其变形图案组合商标,200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裤子、成品衬里(服装部件)、服装口袋等。
    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圆城公司)于2001年9月成立,也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并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已在安徽淮北、河南商丘、山西临汾、山东昌邑等地发展了多家“百圆城”加盟店。
    百圆公司认为,百圆城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晓敏曾经是百圆公司的加盟商,非常了解百圆公司的经营状况,恶意模仿使用与“百圆”近似的“百圆城”字号,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捍卫企业和广大百圆公司加盟商合法权益,遂将百圆城公司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百圆城公司停止以涉案方式突出使用“百圆”二字;在与百圆公司相同的经营范围内停止使用含有“百圆”文字的企业名称、字号,并赔偿百圆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冲突事出有因
    北京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魏镇胜律师告诉记者,商标和字号冲突的主要表现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和字号发生冲突;将与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在实践中,大多数商家特别是那些知名、著名的字号权利人,都选择了将字号注册为商标的方式,比如海尔、TCL等设置了双重保护的模式。而且即使是出现了将与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审查中有异议程序维护自己在先的企业字号权利。
    之所以会产生两者的冲突,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就是利益的驱动。目前很多投机者钻法律的空子,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家“皮包公司”,授权国内一些加工厂生产产品,并在商品上突出与他人知名甚至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号,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购买。
    另一方面,尽管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但他们在功能上有相似性,都能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引导作用,所以就可能发生冲突。而且我国目前对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核准注册、分级管理,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而对商标实行全国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非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性条件,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更未扩及商标领域。
    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要合理
    魏律师认为,与商标一样,企业名称、字号也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的合法权利,如果不分情况地让涉嫌侵权的企业完全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字号,显然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如果对某些明显“傍名牌”的现象不加制止,诚信经营市场秩序也会被打乱。
    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冲突的法律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究竟怎么样才是合理使用?
    魏律师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是客观上,看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时间的先后,如果企业名称在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就已经合法登记使用,就应当保证权利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其次,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如果企业在他人商标已经注册,特别是他人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之后,又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被判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魏律师强调,企业在使用合法注册的名称时,如果简化使用或者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字号,可能让消费者或者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字号与商标的冲突,而是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本案中,百圆城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晓敏曾经是百圆公司的加盟商,非常了解百圆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百圆城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百园’商标的注册时间。”魏律师认为这是法院判决百圆城公司败诉的关键因素之一。百圆城公司将含有“百圆”文字的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百圆城公司是百圆公司在北京开设的一家分支机构,对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怪圈可以破解
    “尽管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司法上对此类问题加以解决,但对企业来讲走进司法程序,往往是企业利益已经受到很大损失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救济措施。尽管法院可能判决胜诉并获得赔偿,但对企业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失是很难用数字来计算的。”魏律师说,“正如一场火灾,如果能配备几套消防栓预防,何必等到损失已经发生之后派消防队救火?既耗时又费钱,得不偿失。”那么如何尽量在源头上避免这种冲突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邵明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商标和字号的冲突,目前只能是尽量减少这方面问题的发生。主要方法就是规范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分散登记制为相对集中登记制,加强商标管理机关、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联系,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和本地著名、知名商标的交叉检索制度,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告制度,尽量避免给那些蓄意侵权人以合法的“外衣”。
    魏律师又表示,这种交叉检索仅仅是名称的检索,在技术上不应该有什么障碍。他呼吁有关机关尽快建立交叉检索系统,从源头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据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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